伊拉克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规定
发表时间:2011-04-23    作者:驻伊拉克经商参处 发表评论

  1、投资主管部门
  伊拉克投资委员会是投资主管部门。为吸引外国投资,伊拉克政府于2006年颁布了一项投资法并不断予以补充修订。隶属于伊拉克政府内阁的伊拉克投资管理委员会就是根据该项法案成立的,负责相关外资政策制订、执行和外资企业监督管理等。该委员会对外国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外资管理职能与我国商务部相似。获得该委员会批准颁发的投资许可证后,外国投资者还需到伊拉克贸易部公司注册处(Office of Company Registry,类似工商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到内政部登记备案。手续费各20万伊拉克第纳尔(约200美元)。可以登录下列网站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www.investpromo.gov.iq,投资委员会电子邮箱:info@investpromo.gov.iq,有关投资咨询、法律法规、访问伊拉克等,可与该投资委员会下列部门联系:
  一站式服务(One Stop Shop) ossh@investpromo.gov.iq

  媒体(Media) media@invest-iraq.com

  经济咨询(Economic Dept) economic@investpromo.gov.iq

  法律咨询(Legal Dept) legal.dept@investpromo.gov.iq

  访问考察(Public Relations) p.r.nic@investpromo.gov.iq

  2、投资行业的规定

  伊拉克国家投资法不允许外国人拥有土地。外国投资者可以为项目租用土地达五十年(可再续)。外国投资者可以拥有投资项目的股票和证券。

  3、 投资方式的规定

  除军工、自然资源和土地(库区除外)领域外,其它领域均可投资。生产性企业,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少于25万美元,伊拉克雇员不少于全部雇员的50%并负责各项福利待遇。投资方式可以是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等。

稿件来源: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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