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关于减免出口农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1-06-15     发表评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2011年继续执行减免出口农产品和纺织服装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政策的函》(国质检财函[2011]1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自2011年1月1日起继续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其中,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具体实施减免的出口农产品目录见附件。

  二、对出口纺织服装产品按现行征收标准的70%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政策执行到2011年6月30日止。

  附件: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出口农产品目录

H.S编码范围

产品类别

HS第01章

活动物

HS第02章

肉及食用杂碎

HS第03章

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HS第04章

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

HS第05章

其他动物产品

HS第06章

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

HS第07章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HS第08章

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橘属水果或甜瓜的果皮

HS第09章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香料

HS第10章

谷物

HS第11章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HS第12章

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

HS第13章

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

HS第14章

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

HS第15章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HS第16章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

HS第17章

糖及糖食

HS第18章

可可及可可制品

HS第19章

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

HS第20章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HS第21章

杂项食品

HS第22章

饮料、酒及醋

HS第23章

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

HS第24章

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品目33.01

精油

品目35.01至35.05

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

品目41.01至41.03

生皮

品目43.01

生毛皮

品目50.01至50.03

生丝和废丝

品目51.01至51.03

羊毛和动物毛

品目52.01至52.03

原棉、废棉和已梳棉

品目53.01

生亚麻

品目53.02

生大麻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稿件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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