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友不实披露实际控制人信息被罚30万
发表时间:2011-12-29    作者:郑晓波 发表评论

  近日,证监会对江苏三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江苏三友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了处罚。

  经查,江苏三友在2005年的招股说明书、2005年至2008年年报和2009年半年报中未如实披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04年6月5日,江苏三友前实际控制人南通市纺织工业联社(以下简称纺织工业联社)与张璞、葛秋、盛东林等9名时任江苏三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秘书职务的自然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纺织工业联社将其持有的江苏三友第一大股东南通友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谊实业)53.125%的股权作价7922.04万元转让给张璞等前述9人。2004年9月30日,上述股权转让交割完毕,张璞成为友谊实业的第一大股东,为江苏三友的实际控制人。但2005年4月21日,江苏三友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纺织工业联社为实际控制人。其后,在其2005年至2008年的年报以及2009年半年报中一直披露纺织工业联社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直到2010年3月27日,江苏三友发布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才披露张璞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2010年3月31日发布的2009年年报披露实际控制人为张璞。

  证监会认定,江苏三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有关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相关条款所述违法行为。对江苏三友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张璞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葛秋、盛东林等其他7名责任人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鉴于张璞长期担任江苏三友董事长,是江苏三友发行上市的主要负责人,也是变更后的实际控制人,张璞明知江苏三友实际控制人变更,却不如实披露,证监会认定其为市场禁入者,5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本案属于典型的上市公司不实披露实际控制人信息的违法违规案。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证财务报告及其他所有公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对自己的签字负责。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大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稿件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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