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欧盟及韩-美自由贸易协议之原产地规则简析
发表时间:2012-01-06     发表评论

  南韩与欧盟、美国签署自由贸易协议(FTA)分别于去(2011)年7月及本年1月生效降税,预计对我国纺织业将产生直接(影响台湾生产出口)或间接(影响台商海外生产出口)冲击,惟南韩产品若要享有美、欧关税优惠,则需符合原产地规则,即产品需在南韩本土产制,为掌握南韩纺织业未来产能是否有大幅扩充情况,可依据该国纺织生产设备进口情况进行分析。

  纺织成衣产品之原产地规则,韩-欧盟与美-韩FTA的规定并不相同,且与一般优惠关税国家(如台湾)之原产地规则亦不相同,整体而言,美韩FTA较韩欧盟FTA严格许多,而两个FTA又比一般原产地规则严格。依据韩欧盟FTA规定,纱线之原产地为纤维加工在区内产制,布类原产地为纱在区内产制,成衣原产地为布料在区内产制;而美韩FTA规定,纺织成衣产品原产地认定,除特殊产品及例外规定外,其余均适用「Yarn Forward ,由纱开始生产」原则(注)。而台湾出口至欧盟、美国之原产地认定,均为「实质转型」,以实际制程来认定,如纱线需在台湾完成纺纱制程,布类需在台湾完成织造制程,梭织成衣类需在台湾完成缝合(部分需裁剪缝合)制程,毛衣产品美国规定之实质转型制程为织片,而欧盟规定之实质转型制程为缝合。因此南韩产品要适用美、欧盟的优惠关税条件严格,估计合法优惠关税利用率将不会骤增。

 (注:以「yarn-forward」为原则,亦即从纺纱开始的所有制程均必须在美国或南韩完成,且成衣内里亦必须为美国制或南韩制;部份产品采较宽松的「裁剪车缝」规定,例如:1.袋类产品,2.针织男用睡衣、女用睡衣及内裤(需使用全棉圆编针织布,且单股纱支数超过100支公制支数);例外规定:1.缝纫线、口袋布及窄幅弹性布可使用区外产品,2.不超过产品重量7%以内之纤维或纱线可使用区外产品。 )

稿件来源:第一纺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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