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出台零售行业网络性营销管理规定
2月1日,乌兹别克斯坦出台《关于对零售贸易规则进行补充的内阁令》。新规则引入“网络性营销”、“网络组织”、“销售代理”概念,并对从事零售行业网络性营销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
新规则解释:网络性营销,指独立销售商品的销售代理组成的网络组织实施零售贸易的行为;网络组织,指在乌境内独立或通过销售代理以网络性营销方式开展贸易的法人;销售代理,指直接通过固定销售点销售商品,或通过在家庭、机构、组织、企业、交通工具上或户外接受订货,与潜在购买人交易的自然人和个体经营者,其收入取决于销售额。
新规则规定:网络组织向销售代理销售商品根据所签订合同以非现金方式结算,网络组织应具有从事批发贸易的许可。禁止通过销售代理以网络性营销方式销售生物活性添加剂、药品和医用产品。销售代理自消费者收取货款只能在固定销售点,并使用带有记忆功能的收款机或支付终端设备进行。禁止招收年龄低于18岁和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学生从事销售代理工作。在网络性营销中禁止设定销售代理进购商品数量下限和征收会费。
稿件来源: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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