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雪石:“乔丹体育”涉嫌构成侵权
发表时间:2012-02-24    作者:袁雪石 发表评论

  乔丹体育从商标名称、商品经营领域、商标标志的特点等方面来看,足以对消费者构成误导,因而涉嫌构成盗用他人姓名侵权。

  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称,已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运动服饰生产商——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未经授权使用其中文名字、球衣号码23号,甚至试图利用其孩子的名字开展商业活动。在笔者看来,乔丹体育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姓名,涉嫌构成侵权。

  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书曾这样写着:“一个人的姓名是他自己所拥有的财产,并且他对姓名享有与对其他财产类别相同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其实,姓名权也为我国法律明确保护,从1987年的《民法通则》到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再到2010年的《侵权责任法》,都无一例外地将姓名权作为一种基本的人格权,其保护范围不仅包括了正式的登记姓名,也包括网名、笔名、艺名、别名、化名等,我国法院曾判决支持“荷花女”、“红颜靖”等艺名、网名。乔丹虽然是外国人名的中译,但只要能够在特定的环境下认定“乔丹”指代的就是飞人乔丹,那么飞人乔丹的诉求就能够得到我国法律的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未经姓名权人的合法授权,不得擅自将他人姓名进行商业使用,侵权人对此应承担停止侵权、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在本案中,乔丹体育拥有的商标包括“乔丹”文字商标、球衣号码23号图形商标、“飞人”迈克尔·乔丹两个儿子名字的中文译名“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等文字商标,但从商标名称、商品经营领域、商标标志的特点等来看,这些与飞人乔丹具有相当大的重合度,足以对消费者构成误导,因而构成盗用他人姓名侵权。

  众所周知,乔丹本人授权耐克公司使用“Air Jordan”的球鞋品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采用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让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因此,乔丹体育也涉嫌不正当竞争。

  据报道,上市公司隆平高科使用袁隆平先生姓名的使用费是580万元。姚明也刚刚状告“姚明一代”胜诉。名人的姓名不是不可以使用,只不过要支付相应的报酬,符合法律的规范。乔丹的这次起诉,无疑给中国企业上了一课。

稿件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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