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海龙:控股子公司破产清算的提示
发表时间:2012-03-30     发表评论

  ST海龙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海龙龙昊化纤有限公司转发的《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汶破字第 1-1号】和《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决定书》【(2012)汶破字第1-1号】,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了龙昊化纤的破产申请,并依法指定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为龙昊化纤管理人。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

  申请人山东海龙龙昊化纤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申请人山东海龙龙昊化纤有限公司是2003年12月26日由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在收购原汶上化纤厂资产后与山东海龙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山东海龙纺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占地面积384,430.92平方米,共有职工208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企业原有的机制已不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近年来企业经营困难,连年亏损。截止至2012年2月29日,该企业总资产为6,482,218.14元,负债总额为36,182,804.52元。

  本院认为,山东海龙龙昊化纤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申请破产的资格,并且该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本院对该企业破产具有管辖权,其提交材料齐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山东海龙龙昊化纤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为山东海龙龙昊化纤有限公司管理人。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决定书》主要内容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指定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担任山东海龙龙昊化纤有限公司管理人。

稿件来源: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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