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后后预注册将无法进行 输欧企业须慎待REACH
发表时间:2012-04-25    作者:刘旭 发表评论

  根据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简称REACH)法规第28条第6款规定,分阶段物质须在相应吨位注册截止日期前的12月内完成后预注册(LatePre-registration),即年生产或进口吨位在100吨~1000吨的化学物质在2012年5月31日后,后预注册将无法进行,出口欧盟的企业必须进行正式注册。

  江苏昆山普洛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技术总监赵刚在接受采访时提醒企业注意,如果国内对欧出口的企业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后预注册,那么从2012年6月1日开始企业将不得不终止先前的化学品贸易,由此会造成贸易损失。

  那么到底何为后预注册呢?参考REACH法规第23条第2款有关年均贸易量超过100吨的化学物质可过渡豁免至2013年6月1日的要求,并结合法规第28条第6款的规定,相关物质应该在2012年5月31日之前完成相关注册登记工作。但有鉴于庞大的化学品数类,欧盟早在2008年6月1日~12月1日期间允许企业采取简单预注册的方式取得贸易通关所需要的必要文本。

  但预注册的大门仅仅对企业开放6个月的时间,对于很多在2008年6月1日~12月1日期间没有贸易的化学品企业,或者总贸易量低于1吨的化学品企业,很多制造商选择了不申请注册或预注册的方式。在预注册的大门关闭之后,部分制造商还要再度进行市场销售。因此,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为了帮助那些错过预注册的企业也可以享受预注册的待遇,对于首次投放欧盟市场超过1吨/年的物质还可以通过后预注册的方式获得欧盟的准入通行证,继续享受注册缓冲期,但后预注册期不得迟于该类化学物质正式注册的截止期。

  如果企业的产品在5月31日之后仍未完成后预注册,那么这类化学品必须参照正式的注册要求完成注册登记之后才能投放市场;没有进行预注册,按REACH法规规定不能享有过渡期的好处。赵刚告诉记者,按照法规的执行要求,企业从2012年6月1日开始将不得不终止先前对欧化学品贸易,造成贸易机会的损失。“如果企业没有能够及时完成后预注册工作,但仍然存在贸易需求或者进口需求的企业将不得不通过已经完成后预注册的制造商或者进口商进行化学品贸易。”赵刚表示,这样企业可在损失一定利润空间下还能保持原有的贸易机会,而对于未完成预注册企业可采取的另一补救措施就是降低贸易数量至第三缓冲期,但这样容易造成吨位判定额外风险而导致其他的贸易损失。

稿件来源: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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