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装产业发展的意见
发表时间:2012-06-04     发表评论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服装产业是我市的传统优势产业和重要的民生工业,经过直辖15年来的发展,重庆已成为全国闻名的十大服装批发加工生产基地、西部地区最具规模和品牌影响力的时尚女装及羽绒服生产基地,重庆服装正孕育着良好的发展后劲。但产业集聚度不高、品牌营销和市场认可度不够、公共服务发展平台缺乏等问题制约和影响了重庆服装产业的快速发展。

  为充分发挥服装产业劳动密集型、科技密集型、资本密集型优势和在拉动内需、改善民生、创造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适应和扩大消费品市场需求,积极推动时尚创意产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结构调整增强产业竞争力为核心,以加强品牌建设提升品牌价值为重点,以建设产业集聚区打造发展平台为载体,以推进技术创新和提高市场占有率为动力,坚持优化存量、引进增量、重点突破、拉动提升的原则,加大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力度,营造有利于服装产业加快发展的良好环境,努力把重庆建成中国西部的服装产业基地,在服装设计、生产、消费、文化、时尚方面发挥引领辐射作用。

  (二)总体目标。到2015年,实现纺织服装销售收入超过1350亿元,年均增速25%以上;培育年销售收入超10亿元企业10家以上,年销售收入超亿元企业100家以上;创中国驰名商标3―5个;培育或引进上市企业3―5家;建成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3―5家。在主城、渝西、渝东北和渝东南分别建成都市服装产业园、服装科技创意产业园、三峡技术纺织品生产基地和服装加工贸易生产基地。

  二、提高行业自主创新能力

  (三)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的纺织服装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建立技术研发机构,主动开展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研究和技术协作。对企业建立且经过国家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安排市级专项资金适当补贴。

  (四)鼓励企业积极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提升企业产品开发设计和营销能力,加快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开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鼓励企业引进关键技术和设备,实现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对企业技术改造、引进关键技术和设备,投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补助或贷款贴息。在项目启动建设或竣工投产后,经审核,按其关键技术或工艺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或不超过同等额度的贷款贴息。

  (六)培育行业龙头企业,鼓励服装企业做大做强。每年对服装企业销售收入上亿元的前5位企业、年纳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纳税额列前5位的企业,分别给予适当奖励。

  (七)加快人才培养和引进,实施以培育和引进优秀服装设计师为重点的人才培养战略。市、区县(自治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广开渠道、搭建平台,帮助行业、企业引进国内国际专业机构认定的服装设计大师,符合条件的享受重庆市引进人才的相关优惠政策。支持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开展与国际国内著名服装设计师院校、专业机构的合作,实施优秀服装设计师培训计划,根据工作业绩给予项目经费资助或奖励。对经国家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优秀服装设计师,应分期分批安排在国内知名服装设计院校或国际知名服装设计院校、专业机构学习培训1―2年,对学习成绩优秀、在重庆从事服装设计3年以上且业绩突出者,市级专项资金给予全额学费补贴。

  鼓励企业经营管理者、专业设计研发人员积极参加国内外的专业学习、培训和考察交流活动,对经批准认定取得显著学习考察成果,为我市企业和行业服务2年以上的,安排学习培训、考察交流基本费用补贴。

  组织开展工程系列纺织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定和纺织服装人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稳定优秀职业技能人才队伍。支持我市纺织服装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开展纺织服装生产、流通和经营方面的职业培训,开展校企联合办班和定向培养,符合条件的享受就业、再就业培训及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等相关优惠政策和资金补贴。

  (八)加快培育纺织服装科技创意产业。培育和建设国内一流纺织服装科技创意产业基地。支持加快引进和培育本土高端人才,对经国家权威机构认定的服装设计师,以个人或公司名义在重庆注册并实质性运行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贴;贷款金额300万元以内的,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支持符合条件的纺织服装院校毕业生和其他专业人才到服装科技创意产业基地自主创业,符合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实施品牌战略和品牌建设

  (九)强化品牌意识,营造良好的服装品牌发展环境。引导企业积极研发和投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较高附加值和较强市场潜力的知名品牌产品。鼓励同类型企业在技术、工艺、款式、性能、品种等方面开展差异化竞争,加快纺织服装产品向高端发展。

  重视产品质量,强化质量管理,鼓励和引导企业广泛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应用先进质量控制手段,提高产品质量管理水平。

  (十)鼓励企业争创名牌。支持组织开展“重庆十大服装品牌”评选活动,对获选品牌予以表彰并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申报重庆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对获得市级及以上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一)鼓励企业参加国际国内有影响力的专业展会。对参加在我市举办的国际性、国家级和市级会展以及参加市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内国际性、国家级专业会展的企业,给予50%的展位费补贴;对组织参加境外国际性专业展会的企业,给予70%的展位费补贴。

  (十二)积极组织服装品牌推介促销活动。举办好每两年一届的“重庆国际服装节”,组织开展好重庆名品服装文化周、服装名品进名店、爱生活爱品牌、重庆名品服装消费月和“重庆服装万里行”等系列活动,提升重庆服装的影响力和美誉度。

  (十三)加大品牌宣传力度。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加大在中央和省市媒体上对重庆服装整体形象的宣传力度。鼓励企业在国家级电视媒体进行广告宣传,在省市媒体开设专题节目和专栏。本市电视媒体应加大对重庆服装名牌产品宣传力度,在播出时段、版面位置等方面优先安排。建立“重庆服装网”、编办重庆服装服饰文化专刊杂志,面向国内外宣传重庆服装企业和品牌。

  (十四)加快纺织服装文化产业发展。充分挖掘重庆纺织服装文化底蕴,鼓励投资建设重庆纺织服装文化广场和服装服饰文化展览馆,组织开展服装服饰文化传播和体验活动,带动纺织服装文化产业发展。

  四、支持企业市场开拓和渠道建设

  (十五)重庆商业企业应加大对我市品牌服装进入商场的支持力度,研究制订相关的操作方案和支持措施。对支持我市品牌服装发展,在引进、展场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并取得良好效果的零售商场,按其每年的绩效情况,在次年的3月以前,由市级相关部门组织考核评定,对获得排名前10位的零售商场给予市级专项资金奖励,实行以奖代补。

  (十六)市内各级国家机关、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凡采购职业服装产品,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采购重庆服装企业产品。全市各级财政应确定一批本地服装企业为协议供货单位,对单次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项目,鼓励采购方可按协议供货方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本地协议供货服装企业购货;对实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应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规定》的要求,在产品报价比例扣除、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本地中小服装企业适当支持。

  (十七)鼓励企业自建服装品牌形象店、专卖店和连锁店。对在我市范围或跨地区经营的服装连锁企业,实现总机构统一核算、统一采购商品、统一配送商品。跨区县(自治县)直营店不能核算各自的进项税额的,凡符合连锁经营管理条件,均可按照预征率在跨区县(自治县)直营连锁店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按连锁经营管理办法确认一般纳税人资格及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年终由总机构按有关规定统一办理结算。

  支持在品牌服装企业集聚区规划建设“重庆名品服装一条街”和重庆品牌服装展示、展销区,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享受相应的税费减免政策。

  (十八)组织多种形式产销对接活动。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服装生产企业、采购商、经营商跨地区、跨国界的产销对接活动,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搭建平台,提供帮助。其资金补贴按本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五、加强服装园区建设

  (十九)加强规划引导和配套服务,加快重点纺织服装产业园区建设,提升产业园区的经济增长方式和规模、档次,走特色化经营、集约化发展道路。

  (二十)积极引导企业向园区集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进大型纺织服装企业进园区,发挥龙头带动作用,集聚中小企业,形成产业链配套完善、中小企业特色突出、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完善的新型特色专业园区。

  (二十一)积极引进国内外名牌企业入园。鼓励国内外品牌服装生产企业和著名设计师到服装园区落户,在我市设立总部、地区总部、研发设计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和投资办厂。对投资大、影响力强、科技含量高、创意文化特色突出的项目或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重点支持。

  (二十二)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充分发挥我市的区位优势、成本比较优势和交通物流优势,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完善配套政策,加快平台建设,创造有利条件,承接沿海发达地区纺织服装企业和项目向我市转移,建设好中国西部承接纺织服装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壮大纺织服装总量,增强行业竞争力。

  六、营造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十三)加大对纺织服装产业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十二五”期间,每年设立5000万元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行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企业技术创新、品牌建设、市场开拓、人才培养等项目。同时要保证市级重点纺织服装项目招商引资、产业规划研究、行业公共服务和平台建设的资金支持。专项资金年度安排计划由市经济信息委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下达。

  (二十四)支持服装产业项目用地。对发展潜力大、提供就业多、投入产出高的重点纺织服装建设项目,优先安排供地计划,并依法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列入市级重点项目的纺织服装园区项目,可申请享受《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9〕76号)和《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意见》(渝办发〔2007〕325号)相关优惠政策。

  (二十五)改善对纺织服装企业的信贷支持和融资服务。加大对纺织服装重点项目和纺织服装企业流动资金的金融支持。市内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要积极为中小纺织服装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支持和鼓励纺织服装企业在境内外上市,为纺织服装企业提供多种融资渠道,搭建良好的融资平台。

  (二十六)建设高水平的质量检测平台,以良好的产品质量信誉推动重庆服装产业加快发展。支持在重庆建立国家级纺织品服装质量检测中心、重庆市纺织品服装产品质量检测和技术支持基地,为重庆纺织服装企业提供优惠高效的检测技术服务。

  (二十七)支持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投资建立重庆纺织服装产业战略研究中心、纺织服装信息服务中心等机构,按照市场规律提供有偿服务。市、区县(自治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支持并引导纺织服装联合会、服装行业协会和服装设计师协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协会组织在行业管理服务、行业自律和组织协调行业活动方面的作用。

  (二十八)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区县(自治县)和园区要高度重视我市服装产业发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服务和支持力度,形成工作合力,推进我市服装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重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稿件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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