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龙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发表时间:2012-06-05     发表评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现就阿拉尔新农棉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农棉浆”)诉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山东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展情况持续披露如下:

  一、案件持续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11年10月 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1-059),对上述诉讼案件履行了披露义务,现该诉讼案件的进展如下: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就原告新农棉浆与被告山东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农一执字第6-1号】,执行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将被执行人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疆阿拉尔市工业园区的自备电厂作价人民币240,515,359.8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阿拉尔新农棉浆有限责任公司抵偿被执行人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所欠阿拉尔新农棉浆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人民币256,650,933.51元中的人民币240,515,359.80元。被执行人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疆阿拉尔市工业园区的自备电厂内的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阿拉尔新农棉浆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疆阿拉尔市工业园区的自备电厂内的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抵债裁定送达给申请执行人阿拉尔新农棉浆有限责任公司时起转移。以资抵债之后,被执行人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尚欠阿拉尔新农棉浆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人民币16,135,573.71元,应当继续清偿。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产生或有影响。

  四、备查文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农一执字第6-1号】。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稿件来源:第一纺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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