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意见》和《自治区纺织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鼓励和促进我区服装产业加快发展,全面推进“两城七园一中心”建设,延长产业链,推进产业升级,优化发展环境,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新疆服装产业的重要意义
服装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传统支柱产业和重要的民生产业。新疆具有发展服装产业的政策优势、资源优势、区域优势和市场优势,出口和内销市场前景看好,并形成了一定的产业规模。新时期新阶段,大力发展就业容量大、资源消耗和污染水平较低的劳动密集型服装产业,是完善新疆纺织产业链、振兴新疆纺织产业的需要;是发挥新疆区域优势、扩大我国服装出口中亚等市场的需要;是以现代文化为引领,展现新疆各族人民精神风貌和时代风采的需要;是扩大就业、增强新疆经济内生动力和促进社会长治久安的需要。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自治区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把加快发展服装产业作为一项重大任务抓紧抓好,推动服装产业走上科学发展的轨道,促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二、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充分发挥新疆资源优势、区域优势和对口援疆优势,以现代文化为引领,以增强新疆经济内生动力和解决就业为落脚点,以打造民族服装品牌为突破口,以促进中西亚服装贸易为切入点,以建设产业集聚区为载体,坚持实施服装科技、品牌、人才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着力打造产业集群;培育和引进国内外知名服装品牌;迅速提升服装产业整体实力,推动服装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利用市场配置资源,努力打造公共服务平台,维护公平市场环境;
坚持发挥资源优势。充分发挥新疆棉花以及羊毛、亚麻等天然纤维优势和丰富的石油资源优势,完善纺织服装产业链,巩固和发展服装加工基地;
坚持对内对外开放。主动承接产业转移,吸引国内外服装品牌企业来疆发展,开拓面向中亚和俄罗斯市场的国际化经营;
坚持大力发展民族服装。突出以民族服装为主,在技术、设计、管理上坚持自主创新,实施差别化和品牌战略。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自治区服装加工产业实现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服装贸易总额850亿元(含出口额)、吸纳就业30万人;培育年销售收入超1亿元企业5家以上,年销售收入超千万元企业30家以上。
到2020年,自治区服装加工产业实现销售收入超过300亿元,年均增速20%以上;服装贸易总额1600亿元(含出口额)、吸纳就业50万人;培育年销售收入超5亿元企业3家以上,培育年销售收入超1亿元企业10家以上,年销售收入超千万元企业100家以上;创建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5-8个;培育或引进上市企业3家左右;建成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3-5家。使新疆成为我国西部最具影响力的服装生产基地和向西出口的桥头堡,形成功能较为完备的服装贸易物流中心,把乌鲁木齐、喀什等地建设成为辐射中亚、西亚和俄罗斯等地的中国西部服装生产基地和集散中心。
三、重点任务
(一)提升服装产业发展水平。支持服装企业加强产学研联合,高技术创新能力;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档次;支持联合重组,组建企业集团,培育龙头企业,逐步形成服装产业链,形成产业规模优势;实施品牌经营战略,创建国家级自主品牌,建立新疆服装品牌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加大对假冒、伪造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服装品牌市场信誉。
(二)促进服装产业集聚发展。鼓励“两城七园”和其他工业园区吸引服装企业入驻,引导中小服装企业集约化发展;鼓励社会资金建设符合服装企业生产的标准厂房,以租赁、销售等方式提供给入园企业;不断改善投资环境,完善配套政策,创造有利条件,积极承接沿海发达地区纺织服装企业和项目向我区转移,吸引国内外知名服装企业和在新疆口岸出口量大的服装企业在疆投资建厂;推动差别化格局,形成不同区域和园区功能互补、链条衔接紧密的服装产业发展格局。
(三)建设“乌鲁木齐国际纺织品服装商贸中心”。按照自治区纺织工业“十二五”规划确定的“两城七园一中心”战略布局,在乌鲁木齐市建设集服装加工、进出口交易、仓储物流、电子商务和公共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国际纺织品服装商贸中心。
(四)扩大服装产品向西出口。自治区相关部门组织建立服装出口合作机制,制定我区服装出口战略布局。发挥喀什、霍尔果斯经济特区地域优势,用足用好国家和自治区各项政策,着力发展面向中亚、西亚和俄罗斯市场服装出口贸易。
(五)举办“亚欧丝绸之路服装节”。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每年共同主办高层次的“亚欧丝绸之路服装节”,作为亚欧博览会的补充和延续。通过市场化运作,以会展形式拉动服装产业发展,搭建拓展中亚、西亚、俄罗斯服装市场的综合性经贸平台。
(六)建立服装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产品研发、检测及质量服务、教育和培训、信息化服务、电子商务及物流配送、融资征信等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依靠行业协会创建行业信息平台及服务平台,发展中介机构,大力推进产业升级。
四、政策措施
(一)鼓励服装企业投资发展
1、鼓励服装企业加大投资。对在我区新建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服装生产项目或工商注册在我区的国内服装企业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后,经审核,自治区财政按其生产或工艺设备(包括自制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
2、政府采购要积极支持我区服装企业的发展,在政府采购方式、定价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自治区相关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的采购本地产服装。对于在新疆注册的服装企业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即具竞标资格,在技术、质量、服务和价格等同等条件下,不得歧视疆内服装企业的产品。
3、服装企业可享受自治区鼓励发展产业目录相应的各项扶持政策。本意见中提及的服装企业包括服装生产、加工、设计、品牌运营、贸易等与服装产业相关的企业。
(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4、自2012年起,自治区增加技改资金3000万元用于支持服装产业发展。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资金、特色轻工等各类专项资金对服装企业予以倾斜。
5、给予服装企业奖励支持。对服装企业纳税金额前十名和纳税金额增速列前十名的企业给予奖励;对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新疆名牌、新疆著名商标以及相关奖项的企业及有重大贡献的设计人员给予奖励。
6、支持行业协会和国内外机构建设服装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对于在我区建立服装产业相关的产品研发、检测及质量服务、品牌培育和孵化、教育和培训、信息化服务、电子商务等公共服务机构给予费用补贴;支持服装企业实施“两化”融合,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
7、支持企业市场拓展。支持和组织区内服装企业参加境外和国内展会,为服装企业开拓中亚和俄罗斯市场等参展活动提供费用补助,对在该地区投资办厂或建设营销网点给予补贴。
8、对出疆服装产品进行运输补贴。在争取国家政策出台前,对出疆的各类服装制品使用公路运输的,享受自治区公铁分流财政运费补贴。
(三)加强金融税收支持
9、继续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利率事宜的通知》(银发〔2009〕68号)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列入“十二五”期间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中的生产少数民族服装的企业和在民族贸易县内销售少数民族服装的民族贸易企业(由国家民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确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实行比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政策。
10、建立产业融资平台。建立服装产业发展政府引导资金,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服装产业;支持和鼓励服装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对成功上市的服装企业给予一定数量的财政奖励;支持服装企业采取发行企业债券、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信托计划等方式多渠道融资;支持担保机构扩大对服装品牌企业(包括应收帐款所有权在内)的担保抵押物范围,切实解决服装企业贷款难问题。
1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支持服装骨干企业向规模化发展;完善服务机制,创新符合服装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满足中小服装企业的融资需求;充分利用外汇贷款和贸易融资,积极支持外向型服装企业发展。
12、享受企业所得税及相关税收优惠。对自治区境内的服装企业,自2011年起,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5年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在2011年-2015年期间,对企业重大技术改造、扩大规模、生产工艺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经自治区财税部门和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后,自认定之日起,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3、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服装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4、鼓励服装企业兼并重组。服装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15、进口关税优惠。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服装企业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
(四)促进就业和推进人才队伍建设
16、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服装企业招用大中专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大中专毕业生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高不超过3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新招用新疆劳动者就业,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最长3年的50%的社会保险补贴,上述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自治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17、支持企业招用少数民族职工。取得贷款的服装企业,新招用南疆三地州、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或女大中专毕业生,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贴息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5年。贴息额度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累加计算,所需资金从自治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18、妇女创办或从事服装产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对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条件的城镇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新发放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和农村妇女新发放的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19、加大技术工人培训力度。自治区各类职业院校和办学机构定向为南疆三地州服装企业和服装产业园区企业培训技术工人,所需费用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20、支持企业技能培训。鼓励服装企业开展新招录职工岗前培训,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自治区有关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给予补贴。
21、加快专业人才培养。鼓励自治区大中专院校开设服装专业学历教育,对于中等职业学校服装专业学生,全部享受免学费政策;对于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服装专业学生,在发放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方面给予倾斜,同时鼓励和支持服装企业在大中专院校设立奖、助学金;通过举办培训班、研修班等,加大服装设计、营销等专业人才培养力度;积极开展服装专业职称评定工作,并向特殊人才和基层一线人才倾斜。
22、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引进。鼓励国内外知名服装设计师在疆开办工作室,对于国内外知名服装设计师在疆开办服装设计公司或工作室,给予专项经费支持。
五、加强组织协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新疆服装产业的重要性,进一步转变发展观念,拓宽发展思路,着力解决服装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积极推动服装产业又好又快发展。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细化政策措施,认真组织贯彻实施。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服装产业发展的组织协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为服装产业进一步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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