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储备棉花竞卖交易专场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9-20     发表评论

各交易商:
  为推进新疆兵团棉花与纺织企业的产销衔接,经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麻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近期在交易市场组织兵团地方储备棉花竞卖交易专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与方式
  本次竞卖的资源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1年度生产的棉花。自2012年9月24日起,在国家法定工作日进行交易,具体时间为:上午10:00起开始交易,10:15开始两分钟倒计时,10:30开始1分钟倒计时,10:45开始30秒倒计时,直至闭市。如果当日下午2:00仍未闭市,则暂停交易,于下一工作日上午10:00继续交易,直至闭市。
  具体交易方式按交易市场于2012年3月发布的《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竞买竞卖交易交割办法(试行,2012年度版)》(见附件1)执行。
  二、竞卖数量和竞拍底价
  本次专场拟竞卖兵团地方储备棉花资源5万吨以上,竞拍底价以交易市场竞卖交易系统标示的价格为准,买方在竞拍底价的基础上自主加价,每次加价幅度为10元/吨的整数倍。
  三、质量重量检验
  此次竞卖的兵团地方储备棉花质量重量检验信息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麻公司提供,具体分为“未公检棉”、“仪器化公检棉”和“入库公检棉”。
  所谓“未公检棉”,又称“自检棉”,是指有关批次棉花未经过仪器化公证检验或按中国纤维检验局发布的《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品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组织的入库公证检验(简称“入库公检”),其质量重量检验数据由卖方自行检验并提供。
  所谓“仪器化公检棉”,是指有关批次棉花的质量指标数据按照中国纤维检验局及其所属承检机构出具的仪器化公证检验证书结果提供,重量指标数据由卖方自行检验并提供。
  所谓“入库公检棉”,是指有关批次棉花的质量指标和重量指标按照中国纤维检验局发布的《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品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组织入库公证检验,并根据《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品棉公证检验证书》所示结果提供。
  所有交易市场交易商均可参与兵团地方储备的竞卖交易。请买方交易商留意交易系统提示的相应批次棉花的质量、重量、存放仓库以及是否为皮辊棉或机采棉等详细信息。
  四、履约保证金
  为确保履约,买方交易商须在参加交易前在交易市场预存不少于1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以保证成交后的履约。竞卖交易过程中,交易市场从买方交易商预存保证金中根据成交数量按1000元/吨的标准暂扣履约保证金。
  交易市场确认买方货款到账后即释放相应批次棉花的保证金。
  交易市场预存兵团地方储备棉花竞卖交易的保证金账户为:
  收款单位:北京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金融街支行
  账 号:0200216819200056225
  或: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苏州桥支行
  账 号:11001079800053005023
  或: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长虹桥支行
  账 号:35200188000087429
  或: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民航大厦支行
  账 号:021001040003041
  请交易商汇款时,在有关汇款底联上注明用途为“商品棉竞卖交易保证金”。
  如交易商拟将其存放于交易市场其它账户上的保证金划转到兵团地方储备竞卖交易保证金账户,须本单位出具同意划转的资金调拨单传真,并由资金调拨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专用章。
  按有关规定,交易市场只接受本企业的汇款作为交易履约保证金。
  五、合同签订
  交易商须在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棉花购销合同》,否则视为违约,交易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交易商可通过交易市场交易商自助管理系统下载成交后的棉花购销合同,签字盖章后按提示传真回交易市场即可。
  六、货款
  买方交易商须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合同所示金额向交易市场汇款,否则视为违约,买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交易市场接受买方货款的账户为:
  收款单位:北京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金融街支行
  账 号:0200216819200063150
  或: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金融街支行
  账 号:11001070800056028953
  或: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长虹桥支行
  账 号:35200188000095717
  或: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民航大厦支行
  账 号:021001040004775
  请交易商汇款时,在有关汇款底联上注明用途为“商品棉竞卖货款”。
  买方交易商如资金不足,可向交易市场申请参与买方仓单质押业务。
  七、铁路运输
  对于存放在新疆仓库并通过此次竞卖交易成交的棉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麻公司和交易市场将积极协调新疆有关部门给予铁路运输保障,原则上自成交之日起发运期限不超过1个月。
  八、质量重量确认
  对于“入库公检棉”,如买方对质量重量有异议,可以按照《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品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向交易市场提出复检申请,交易市场报中国纤维检验局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复检,双方按照复检结果进行结算;对于“非公检棉”或“仪器化公检棉”,买方如在成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质量重量提出异议,可向交易市场提出质量重量检验申请,因复检导致检验结果与原有结果不一致的,其等级、长度、马克隆值、异性纤维含量等按《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撮合交易交割办法(2012年度版)》中有关纠纷处理的规定执行;买方如在成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对质量重量提出异议,则视同认可卖方提供的质量重量检验结果。
  九、其他
  1、交易市场在中国棉花信息网(http://www.cottonchina.org)设立“新疆兵团棉花竞卖”专栏,为交易商提供交易办法、通知、每日上市数据、成交数量及价格等信息。
  2、对于此次兵团棉花竞卖交易,内地交易商如有疑问,请与交易市场在相关区域服务中心联系咨询;新疆交易商如有疑问,请与交易市场新疆办事处联系咨询。具体联系方式见附件2。
  3、交易市场客户服务热线电话:400-810-6850。
  交易市场合同见证:丛树萍,联系电话:010-59338666。
  保证金查询:宋小洁,联系电话:010-59338663。
  货款查询:霍旭,联系电话:010-59338660。
  成交合同传真:80115555转483978。
  未尽事宜,按《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竞买竞卖交易交割办法(2012年度版,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竞买竞卖交易交割办法(试行,2012年度版)
  2、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区域服务中心联系表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1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竞买竞卖交易交割办法(试行)(2012年度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商品棉竞买竞卖交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棉是指棉花货权人可自主确定交易方式和价格的棉花资源,包括国产棉和已通关进口棉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商品棉竞买竞卖交易的各项行为。
  第二章 交易方式和合同
  第四条 竞买竞卖交易具体分为竞买交易和竞卖交易。
  竞买交易是指买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将需求信息资料通过交易市场预先公告后挂牌报价,由符合资格的卖方交易商(以下简称“卖方”)自主减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以最低销售价成交,双方通过交易市场签订购销合同并进行实物交割的交易方式。
  竞卖交易是指卖方将存放在交易市场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中拟销售的商品棉的质量、重量等基础数据通过交易市场预先公布后挂牌报价,由符合资格的买方自主加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以最高购买价成交,双方通过交易市场签订购销合同并进行实物交割的交易方式。
  第五条 商品棉竞买竞卖交易实行倒计时制。即所有参与竞买交易中的卖方或竞卖交易中的买方对当日所有批次的商品棉在规定时间内不再提出任何新的报价,则全场结束竞价,自动成交。
  第六条 商品棉竞买交易和竞卖交易的底价分别由买方和卖方核定,交易市场公布和实施。竞买交易中,卖方在竞买底价基础上自由减价,每次最小减价幅度为10元/吨;竞卖交易中,买方在竞卖底价基础上自主加价,每次最小加价幅度为10元/吨。
  第七条 商品棉竞买竞卖交易使用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的《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棉花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成交后,买方与卖方签订《购销合同》,交易市场见证。交易市场不作为《购销合同》的缔约方,不承担任何合同责任。
  《购销合同》具体格式条款由交易市场另行发布。
  第八条 竞买竞卖交易的计量单位为“吨”,计价以“元/吨”为单位(含增值税)。
  第三章 交易资料披露
  第九条 交易市场鼓励所有交易商通过交易市场竞买交易方式采购商品棉或通过商品棉竞卖交易方式销售商品棉。
  第十条 拟通过交易市场竞买交易方式采购棉花的买方,需将需求信息资料包括拟采购商品棉的质量、重量、质量重量确认方式、送货地点、生产年度、产地、竞买底价、拟交易日期等按统一格式向交易市场提供,其中,竞买底价是指买方能够接受的卖方将328级锯齿细绒棉送到有关交易市场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的最高到库价格,卖方实际交货时的其它等级、长度、马值、异性纤维含量等按有关通知发布的规定据实结算。拟通过交易市场竞卖交易方式销售商品棉的卖方需按统一格式向交易市场提供拟销售商品棉的批号、质量、重量、质量重量确认方式、交货仓库、生产年度、产地、竞卖底价、拟交易日期等基础信息。
  以上提供信息资料的具体格式由交易市场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竞买交易中,卖方成交数量须为40吨的整数倍,实际交货数量允许为成交数量的±10%之内且不超过40吨。实际交货数量如超过允差数量的高限,买方可拒绝接受;实际交货数量如少于允差数量的低限,超出部分按卖方违约处理。
  第十二条 竞买交易中的买方或竞卖交易中的卖方在向交易市场提供商品棉上市信息资料时须加盖本企业公章,并经企业有关授权人签字。资料提供方对其提供的商品棉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交易市场收到买方或卖方提供的需求信息资料或销售信息资料后1-3个工作日完成审核,拟定上市交易日期,并通知有关买方或卖方确认。
  交易市场可在事先征得买方(卖方)交易商同意的基础上对买方(卖方)交易商提出的拟交易日期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交易市场至少提前一天通过中国棉花信息网对外公布有关竞买竞卖交易资料。在对外正式公布交易资料前,买方或卖方可以对拟交易资料提出修改;正式公布后,不得再提出修改和撤销。
  第十五条 竞买竞卖具体交易时间由交易市场以“通知”的形式对外发布。
  第十六条 参与竞买竞卖交易的商品棉的质量重量确认方式有几下几种:
  1、已取得交易市场交易商品棉公证检验证书的国产商品棉:上市交易的商品棉如已按中国纤维检验局发布的《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品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规定程序进行入库公证检验并出具了《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品棉公证检验证书》,则质量和重量等按公证检验证书所示质量和重量结算。
  2、已经过仪器化公证检验的国产商品棉:上市交易的商品棉如属于已出具仪器化公证检验证书的棉花,其质量则按有关公证检验证书结算,其重量(净重或公定重量,具体以公布数据标注为准)以买方提货时双方现场检验确认无误的结果为准。
  3、未公检国产商品棉:上市交易的商品棉如未经过入库公证检验或仪器化公证检验,其质量、重量暂以卖方提供的《质量重量确认书》进行货款计算,实际交货时如买方对质量或重量有异议,由买方向交易市场提出入库公证检验申请,最终以中国纤维检验局指定承检结构检验的结果为准。
  4、已通关进口棉:上市交易的商品棉已经过有关口岸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CIQ)检验,其质量、重量按CIQ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和重量检验证书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参与竞卖交易的商品棉须存放在交易市场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并符合交易市场生成《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仓单》的各项要求,具体按照《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仓单管理办法》中仓单生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保证金、货款收付和手续费
  第十八条 参加商品棉竞买竞卖交易的交易商须于交易前在交易市场指定账户存放不少于1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九条 竞买交易中,如卖方未将有关批次棉花存放在交易市场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且纳入交易市场业务范围,则交易市场从卖方预存保证金中根据成交数量按一定标准暂扣其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金。
  竞卖交易中,交易市场从买方预存保证金中根据成交数量按一定标准暂扣其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具体收取标准以竞买竞卖交易前交易市场发布的有关通知为准。
  第二十条 竞买交易中,如卖方预存保证金不足,需将棉花存放在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并纳入交易市场业务范围,方可参与交易。
  竞卖交易中,如买方保证金不足,则不能参与交易。
  第二十一条 买卖双方交易商须在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购销合同》。买方须在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规定的款额和账户汇款(以买方货款实际到账或汇出凭证传真件为准),否则视为买方违约,交易市场按合同规定扣除买方履约保证金给卖方,合同终结。卖方收到违约金后应给买方出具相应财务凭证。
  卖方如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销合同》,视为卖方违约,交易市场按合同规定扣除卖方违约金给买方,合同终止。如卖方保证金不足或没有保证金,由交易市场先行垫付卖方违约金给买方,其后交易市场再向卖方收取或追偿。买方收到违约金后应给卖方出具相应财务凭证。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交易中,卖方须在成交后10个工作日将拟销售棉花运至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棉花送到有关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的,按卖方违约处理。
  竞买交易中,如卖方提供的棉花质量、数量不符合买方事先公布的标准,双方可协商卖方给予买方适当补偿;如协商不成,按卖方违约处理,相应棉花由卖方自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竞买竞卖交易中,卖方拟销售的棉花在运达指定交割(监管)仓库货场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竞买交易中,买方在《购销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到有关仓库对卖方提供的棉花进行初验。买方初验合格后即可通知交易市场向卖方支付成交价格的80%货款;买方于初验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质量重量异议,交易市场即视同买方对卖方提供的棉花质量重量等无异议,交易市场将余款汇至卖方指定账户。
  竞卖交易中,交易市场在确认收到买方货款后1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具《商品棉提货单》,同时向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发出出库通知。买方凭《商品棉提货单》到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办理提货手续,具体按《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仓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竞买交易中,卖方将商品棉运至《购销合同》约定的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并纳入交易市场业务范围,交易市场即将暂扣的相应履约保证金返还给卖方,继续作为卖方保证金使用。
  竞卖交易中,交易市场收到买方货款后即将暂扣的相应履约保证金返还给买方,继续作为买方保证金使用。
  第二十六条 竞买交易中,交易市场按20元/吨(含税)向成交的卖方收取交易手续费。
  竞卖交易中,交易市场按20元/吨(含税)向成交的买方收取交易手续费。
  第二十七条 竞卖交易中,交易市场在收到买方货款后2个工作日内即将有关批次棉花结算货款的80%支付给卖方;买方在《购销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卖方提供的棉花质量重量无异议且交易市场收到卖方按结算金额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付清余款。
  如卖方未将一定数量的棉花纳入交易市场业务范围,交易市场在支付有关货款时,须暂扣不高于应付卖方货款的5%作为卖方质量重量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已暂扣卖方质量重量保证金的,在《购销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收到买方对卖方提供棉花质量重量无异议的确认函后,交易市场即将全部货款与卖方结清。超过《购销合同》规定的期限,买方未对棉花的质量重量提出异议的,交易市场视同买方无异议。
  第二十九条 因复检导致检验结果与原验结果不一致的,其等级、长度、马克隆值、异性纤维含量等按《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撮合交易交割办法》中有关纠纷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出库
  第三十条 卖方提供的商品棉须符合《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仓单管理办法》中有关《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仓单》生成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 除不可抗力外,买方应于办完提货手续后7天(提货地点在内地仓库)或15天(提货地点在新疆仓库)内到库提货,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应及时办理出库有关事宜。
  买方超过7天(提货地点在内地仓库,不含7天)或15天(提货地点在新疆仓库,不含15天)未能提货的,有关保险、保管费等由买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应买方要求,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应在代办运输、申报车皮计划、搬倒、装运等方面提供必要协助。
  第三十三条 商品棉交货和提货过程中,所有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由提供方负责。
  第三十四条 商品棉出库费以及集站费、缝包费、装车材料费等按交易市场公布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双方事先另有约定外,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无故拒绝、拖延交货,不得强行要求买方使用指定的运输工具。
  第六章 交易纠纷处理和质量管理
  第三十五条 交易市场鼓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交易纠纷,协商不成可向交易市场申请调解。
  第三十六条 在交易或提货过程中发现交易资料有误时,属于提供资料错误的,应由资料提供方承担责任。因上述原因造成的退货,不按无过错方违约处理。第三十七条 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不得因与买方存在历史债务纠纷或其他争议而无正当理由地阻碍或影响买方对交易市场成交的商品棉办理提货手续。
  第三十八条 通过竞买竞卖交易成交的商品棉,除非发现以下情况,否则不予退货,如买方坚持退货,按1000元/吨扣除买方履约保证金。
  1、掺杂使假;
  2、棉花包装内部有污染、霉变;
  3、小轧花机、土打包机加工的棉花。
  第三十九条 通过竞买竞卖交易成交的棉花如发现掺杂使假,按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竞买竞卖交易中,买方对国产商品棉的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品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向交易市场提出复检申请,交易市场报中纤局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复检,双方按照复检结果结算;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买方对已通关进口棉的质量重量有异议的,参照中国棉花协会《棉花买卖合同(适用于非国产棉贸易)》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票据
  第四十一条 卖方收到交易市场货款结算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市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市场收到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3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十二条 交易市场收取买方手续费后按月开具服务费发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商品棉竞买竞卖交易的信息发布参照《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撮合交易交割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商品棉竞买竞卖交易期间,交易市场每日对外公布价格行情、成交量等信息。公布的价格行情主要包括最高价、最低价、加权平均价等。
  第四十四条 竞买竞卖交易过程中,本办法已有规定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做规定而有关情形与《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撮合交易交割办法》、《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交割办法》等有关办法表述的情形相一致的,按有关办法执行;本办法及交易市场相关的商品棉交易交割办法未作规定的,由交易市场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调解协商处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交易市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易市场负责解释和修订。如交易商与交易市场就本办法各条款的理解、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交易商可向交易市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协商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办法的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22日起试行。

  中国棉花信息网

稿件来源: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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