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关于纺织企业报送使用储备棉相关凭证的具体细则
发表时间:2012-10-03     发表评论

  根据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商定的“防止投放的国家储备棉出现‘转圈棉’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第七条的相关规定,购买方在储备棉使用结束后10天内,将有关购买、运输、使用等相关凭证报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棉行协),由中棉行协牵头会同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共同对相关凭证进行核查。

  根据发改委经贸司要求及委托,中棉行协制定了有关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1)纺织企业所报凭证包括:每批次储备棉的购入票据、运输票据、企业入库单等相关凭证的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有企业公章,公章上的企业名称应与购买棉花的企业名称一致。

  (2)纺织企业所报凭证时间:在所购买储备棉全部用于生产之后10天内,将棉包的相关凭证一次性报中棉行协。

  (3)纺织企业所报凭证方式:将上述材料扫描后,以添加附件形式发送邮件至ccta2012n@126.com;请务必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储备棉相关凭证”并后附企业名称及所属省份。

  (4)按发改委关于“防止转圈棉”暂行规定的要求,中棉行协在收到凭证后将会同中储棉总公司(提货运输环节)、交易市场(购买环节)等有关单位审核确认。根据需要到企业进行抽检,请企业予以配合。

  (5)经核查确认纺织企业所购储备棉为自用后,中棉行协将通过核查的企业名单刊登,请纺织企业注意查看。

  (6)纺织企业可在名单公布后到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办理退还十万元保证金的相关手续。

  请各纺织企业按上述细则提交相关凭证。

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
二〇一二年九月

稿件来源: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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