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介绍了国内外回收再利用纤维制品使用现状及我国回收再利用纤维制品成分标签存在的问题,结合欧美等发达国家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对我国回收再利用纤维制品成分标签标识和鉴别方法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回收再利用;纤维制品;成分标签;鉴别方法
标签有告知消费者产品信息、规范市场和促进公平交易的作用,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工具。大部分消费者在购买纤维制品1时,依靠纤维制品标签上的信息来了解产品的原材料。国内外一些知名品牌利用回收材料制成纤维制品进行品牌宣传,但国内大部分回收再利用纺织品服装标签上并未注明“回收再利用”信息。一方面,国内纺织品服装回收再利用体系以私人回收经营户和小型再加工企业为主,运营不规范现象普遍存在,国内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也远远不够;另一方面,纺织品服装标签相关标准未强制要求对回收材料的使用进行标注,只有GB 18383-2007《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中有一些规定。再者,针对纺织品服装原材料“新”、“旧”的鉴别也缺少相应的检测标准,导致国内监管部门对回收再利用纺织品服装的监管缺乏依据。
因此,本文介绍了国外回收再利用纤维制品成分标签相关规定,指出我国回收再利用纤维制品成分标签标准存在的问题,为我国相关标准的制定与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
1、 回收再利用纤维制品
纺织行业中的回收材料主要包括工厂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加工副产品,二手纺织品服装以及一些其他类型的废旧材料等。通常,将这些回收材料直接或者再加工成纤维重新制成纤维制品。例如,废旧毛衣和呢料服装撕碎开松后的质量较好、长度较长的毛纤维,可纺纱制成中低档大衣呢或编织成毛衣。在美国,经过处理的回收再利用棉纤维可用于毛巾类产品、婴儿尿布、卫生产品等日常用品。20世纪末,日本、德国、意大利、美国、法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开始对聚酯纤维进行回收再利用的研究,利用回收的废旧聚酯瓶片、聚酯块料、聚酯废丝等原料加工成的再生聚酯纤维的应用覆盖服装、絮用纤维制品、地毯、家用和汽车装饰用纺织品等领域。到2010年,我国再生聚酯纤维年产能约占全球总产量的80%。对于一些质量较差、长度较短的再加工纤维经过适当的处理后,可用作床垫、坐垫或鞋垫等产品的絮状填充料使用。废旧纺织品服装进行翻新处理或重新设计后也可能再次投入市场。
2、 各国回收再利用纤维制品成分标签要求
相对于发展中国家,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回收再利用产业起步较早,这些国家的法规实施细则或标准中规定了有关回收再利用纤维制品成分标签标识要求。
2.1 美国
美国的纤维制品标签法律体系较为全面,对一些回收再利用纤维制品标签标识有具体的要求。
2.1.1 产品包含未知或不确定纤维含量的纤维
当纺织产品全部或部分由下脚料、加工副产品、二手材料、其他未知或无法测定纤维含量的纺织废料制成时,标签上应标明这种信息,不需要说明具体的纤维含量,例如“由不确定纤维含量的下脚料制成”、“100%未知纤维——下脚料”、“二手材料——纤维含量未知”、“由未知纤维制成——废弃材料”等;但当纤维容易检测时,必须按照规定标出具体含量,例如“45%粘胶纤维,30%醋酯纤维,25%不确定纤维含量的下脚料”、“60%棉,40%未知纤维——废弃材料”等。
2.1.2 产品包含重复使用的填充物
任何装有软垫或弹簧的产品、床垫或坐垫,如果含有重复使用的填充物时,应牢固地加贴一个2×3英尺(5.08cm×7.62cm)的标签,标签上应用清晰的不小于1/3英尺(8.38mm)字体标明,产品中使用的全部或部分材料是“重复使用填充物”、“二手填充物”、“之前使用过的填充物”或“使用过的填充物”。
2.1.3 术语“virgin”和“new”的使用
纺织产品或产品的某部分(包括羊毛制品)不完全是由未使用过的或未加工的纤维组成时,则不应使用术语“virgin”或“new”。
2.1.4 羊毛制品标识
羊毛或再生羊毛的名称和比例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在标签上进行标识,即使其含量低于5%,再生羊毛必须标注“recycled wool2”(再生羊毛);
当羊毛制品中包含了各种化学纤维时,这种化学纤维是从纤维制品中回收的,且纤维含量不确定,则在标注纤维成分时,应将上述纤维统一称为“man-made fibers”(化学纤维),并按纤维含量百分比递减的顺序进行标示;当纤维制品为羊毛或再生羊毛与其他未知或不确定纤维含量的非羊毛纤维(都经过机织、针织、毡化或其他方式加工,或从使用过的产品中获取的),在披露这类产品的纤维成份信息时,需要包括:(1)羊毛或再生羊毛所占的比例;(2)可以测定含量的纤维必须标注纤维名称和所占比例,其百分比列在最后;(3)未知或不能测定纤维含量的纤维,需要特别说明“未知再生纤维”或“未确定的再生纤维”。例如:“35% recycled Wool,30% Acetate,15% Cotton,20% Undetermined Reclaimed Fibers”(35%再生羊毛,30%醋酯纤维,15%棉,20%未确定的再生纤维)。其中,“recycled”用于羊毛或再生羊毛,“reclaimed”用于其他非羊毛纤维。
当羊毛制品部分或全部由包含加工副产品和不确定含量纤维的混杂废料制成时,按以下方式标注:
a) 包含大部分棉和少量再生羊毛时:
Made of Miscellaneous Cloth Scraps Composed Chiefly of Cotton With Minimum of _%Recycled Wool.
b) 包含大部分粘胶纤维和少量再生羊毛时:
Made of Miscellaneous Cloth Scraps Composed Chiefly of Rayon With Minimum of _%Recycled Wool.
c) 包含大部分棉/粘胶纤维的混纺织物和少量再生羊毛时:
Made of Miscellaneous Cloth Scraps Composed Chiefly of Cotton and Rayon With Minimum of _%Recycled Wool.
d) 包含大部分均等的羊毛、不确定纤维含量的棉/粘胶纤维的混合织物或其他非羊毛纤维时:
Made of Miscellaneous Cloth Scraps Containing Cotton, Rayon and Other Non-Woolen Fibers, With Minimum of _%Recycled Wool.
e) 棉、粘胶纤维或非羊毛纤维含量超过50%才能视为大部分。
2.2 欧盟
欧盟在(EU) No 1007/2011《有关纺织纤维名称、标签以及纺织产品纤维成分的标识法规》中规定,描述羊毛产品时使用“fleece wool”、“virgin wool”,表明羊毛产品中的纤维在此之前没有被加入到其他产品中,除了在产品加工过程之外没有经过任何纺织或毡化工艺,在处理和使用过程中没有被损坏。
2.3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标准AS/NZS 2622:1996《纺织品——纤维成分标签》中要求:只有当纺织产品中的纤维先前没有经过纺织、毡化工艺或被加入到其他成品中时,才能使用术语“New”。当纺织产品由先前经过纺织、毡化工艺或被加入到其他成品的纤维制成时,应在标签上标明“Made from reclaimed fibre”(由回收再利用纤维制成),如果能检测出纤维含量,则应列出纤维含量。
3、 思考
近几年,我国有关回收再利用制品标签相关标准和法规逐渐完善。GB/T 27611-2011 《再生利用品和再制造品通用要求及标识》于2012年5月1日开始实施,规定了当再生材料的使用量不低于50%时可标注再生利用标识,表示该产品主要是由再生材料制造而成,并满足相关的标准。例如,“Rcy 50%”表示产品中使用的再生材料所占的质量百分比为5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再加工纤维质量行为规范(试行)》中规定,再加工纤维及产品的包装物上应标明:“再加工纤维”,并在显著位置标明“回收再利用”字样,禁止用于生产医疗卫生用品、婴幼儿用品、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及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与美国标签法规要求对使用了重复使用填充物的产品进行披露的规定类似,GB 18383-2007《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中要求在每件使用纤维制品下脚或其再加工纤维生产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上明示所用原料为“纤维制品下脚”或“再加工纤维”。
然而,我国具体针对纺织品服装标签的强制性标准GB 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及其引用的FZ/T 01053-2007《纺织品 纤维含量标识》中都未明确要求标注纺织品服装产品“回收再利用”信息。借鉴国外技术法规和标准,建议对相关标准进行修订,增加回收利用纺织品服装标签/标识要求。
3.1 回收再利用纤维制品术语定义的统一
3.1.2 国外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中的术语定义
美国标签法案中的“recycled wool”(再生羊毛)是指从未被最终消费者以任何方式使用,或已被最终消费者使用的通过纺织、毡缩或其他方式制成羊毛制品,又被加工成纤维态的羊毛。1939年,美国FTC制定的《羊毛制品标签法案》就对再生羊毛制品标签标识进行了规定。到了20世纪70年代,美国每年大约制造2600万英镑再生羊毛制品。法案中将被纺织、毡缩或其他方式制成的羊毛制品,从未被最终消费者以任何方式使用的,又被加工成纤维态的羊毛称为“reprocessed wool”(再加工羊毛);将被纺织、毡缩或其他方式制成的羊毛制品,在已被最终消费者以任何方式使用过之后,又被加工成纤维态的羊毛纤维称为“reused wool”(再使用羊毛);“virgin”代表使用未加工羊毛制成的全新的羊毛制品。但随后这些概念引发了一些问题,因为较难对“reprocessed”和“reused”定义的区别进行解释,消费者通常会认为“reused wool”指二手羊毛服装。因此,1973年,美国FTC对法案进行了修订,将再生羊毛统一称为“recycled wool”,废除了“reprocessed”和“reused”的叫法。
美国标签法案中的“virgin”、“new”术语只适用于先前未经过任何纺织、毡化或其他加工工艺的纤维。另外,“reused stuffing”(再使用填充物)用于未经过再加工成纤维过程的重复使用的填充物。美国对于全部或部分由下脚料、纺织品的副产品、二手材料、其他未知或无法测定纤维含量的纺织废料制成的纺织产品都要求标注相应的回收再利用信息。
澳大利亚标准中要求对于所有由先前经过纺织、毡化或被加入到其他成品的纤维制成的纺织品都应明示。欧盟(EU) No 1007/2011条例中没有规定必须对回收再利用纤维制品进行标注,但与美国和澳大利亚的要求类似,限制了羊毛制品“fleece”、“virgin”术语的使用。
因此,笔者建议增加回收再利用纺织品服装标签标识要求,对所有的回收再利用纺织品服装在销售时,都应该标注相应的信息。对于全部或部分由未知或无法测定纤维含量的废弃纤维制成的纺织品服装都应标注相应的回收再利用信息,不需要说明具体的纤维含量,但当纤维容易检测时,必须按照规定标出具体含量。针对只有先前未经过任何纺织、毡化或其他加工工艺,未加入到其他产品中的纤维制成的纺织品服装,才可以用“全新”、“初剪羊毛”或类似的术语表示。
3.1.2 我国相关法规和标准中的术语定义
我国学者对纤维制品的回收再利用已有许多研究。其中,有许多相关的术语,例如,回收再利用、循环利用、再生利用、再加工、再使用、二次纤维等术语都在不同地方使用。因此,有必要对回收再利用纺织品服装的相关术语及定义进行规范。
《再加工纤维质量行为规范(试行)》中使用“再加工纤维”、“回收再利用”术语。GB 18383-2007《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中使用“纤维制品下脚”、“再加工纤维”术语。GB/T 20861-2007《废弃产品回收利用术语》中规定了一些术语和定义,GB/T 27611-2011《再生利用品和再制造品通用要求及标识》引用了一部分,有关术语如下:
(1) 再生利用(recycling):对废弃产品进行处理,使之能够作为原材料重新利用的过程,但不包括对能量的回收和利用3。
(2) 再生材料(recycled material):对失去原使用价值的材料经过加工处理产生的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材料。
(3) 再生利用品(recycled products):以再生材料为主要原料,通过技术加工和重新制造而形成的产品。也称再生品。
(4) 回收利用(recovery):对废弃产品进行处理,使之能够满足其原来的使用要求或用于其他用途的过程,包括对能量的回收和利用。
(5) 再使用(reused):废弃产品或其中的元器件、零部件继续使用或经清理、维修后继续用于原来用途的行为。
“回收再利用”包括的范围最广,“再生利用”、“再使用”或能量回收都是“回收再利用”的组成部分。由经过纺织、毡化或其他工艺的纤维制成的纤维制品,用“再生利用”术语表示更加准确。如果纤维制品中包含未经过再加工成纤维过程的重复使用的废旧材料,应使用“再使用”、“重复使用”或“二手”表示。
综上所述,借鉴我国相关规范和标准以及国外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笔者建议我国纺织品服装标签相关标准中增加回收再利用纺织品服装的术语定义,包括纺织品服装“回收再利用”、“再生利用”、“再使用”等术语(见表1)。另外,建议增加“新”、“初剪羊毛”等类似描述语的使用规定。
3.2 回收利用纤维制品鉴别方法
如果产品未明示使用了回收材料,很难鉴别纤维制品使用材料的“新”和“旧”。对于絮用纤维制品,GB 18383-2007《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标准中主要是根据填充纤维长度、含量以及卫生要求指标来判断絮用纤维制品是否合格。鉴别一件纺织品服装是否使用了废旧材料,往往根据专业人员的经验将同种类的产品进行对比,目前国内外都缺乏的检测标准。
相对于初次使用的原材料,废旧纤维材料4必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纤维损伤。对废旧纤维造成损伤的主要因素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一次损伤,全新原材料制成的纤维制品在首次投入使用后造成的损伤。纤维制品在穿着或使用过程中会受到外界拉伸、压缩、弯曲、扭转、摩擦等各方面力的物理作用,还会受到汗渍、洗涤、熨烫和日晒的各种化学作用,部分纤维的结构被破坏、造成断裂等不可逆的损伤。另一类为二次损伤,即再加工纤维在加工过程中造成的机械损伤。废旧纤维制品由“纤维制品——纤维——纤维制品”的过程一般包括三个步骤,即原材料清洁、纤维分离、纤维再加工。其中,对纤维造成损伤最大的是利用机械对废旧纤维制品进行开松和梳理以获得纤维状物质的机械再加工过程。
因此,可以利用显微镜观察纤维表面特征,检测纤维短绒率以及通过测试纤维强力、弹性、耐磨性等基本机械性能等方法来鉴别部分回收再利用纺织纤维“新”“旧”。同时,参考GB 18383-2007《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回收利用纤维制品也应满足一定的含杂率要求和卫生要求,以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健康。
4、 结论
(1)在回收再利用纤维制品成分标签标识方面,国外废弃物回收利用产业起步早,相关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中规定了有关回收利用纤维制品成分标签标识要求,因此,建议借鉴国外的规定,对我国纺织品服装成分标签相关标准进行修订,增加回收利用纺织品服装成分标签标识要求。(2)在鉴别回收利用纤维制品方面,除了絮用纤维制品,国内外都没有具体的检测标准。建议参考GB 18383-2007《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对回收利用纺织品服装的鉴别方法进行研究,在便于监管的同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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