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出台外商进出口经营权注册具体规定
发表时间:2012-10-12 作者:驻胡志明市总领馆经商室 发表评论
据越南《经济时报》报道,越工贸部日前出台了关于非常驻越南外商进出口经营权注册具体规定的28/2012/TT-BCT号通知。通知对非常驻越南外商的进出口经营权注册证书的签发、重发、修改、延期和收回作出了具体规定。适用对象包括WTO成员国(地区),与越南签订进出口权双边协议的国家(地区)的外商,以及其他与非常驻越南外商进出口权有关的组织和个人。
关于出口经营权:可出口非禁止出口,和暂停出口商品目录以及按国际承诺没有出口经营权的商品目录的商品;凭与越南商人签订的购货合同在海关办理商品出口手续;出口商品须与进出口经营权注册的内容相符。
关于进口经营权:可从事未列入禁止进口和暂停进口商品目录,按国际承诺不能取得进口经营权的商品的进口。
本通知自2012年11月15日起生效。
稿件来源: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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