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5级棉花交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收储)第6号)
发表时间:2012-12-05     发表评论

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局部地区因遭遇严重自然灾害导致棉花等级偏低、棉农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情况,根据有关部门决定,2012年度棉花临时收储工作中,对于山东省滨州市和东营市、河北省沧州市和衡水市、天津市静海县(以下简称“受灾地区”)所生产的棉花,收储质量标准放宽到5级。为保障上述政策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只有受灾地区的具备400型棉花加工资格的棉花加工企业方可交储5级棉花 
  为防止其它区域生产收购的籽棉或加工的皮棉流入到上述区域并用于交储,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只有受灾地区的具有400型棉花加工资格的棉花加工企业(以下简称“受灾地区400型棉花加工企业”)自行交储5级棉花,不得受托其它企业或交易商交易和交储。 

  二、交储5级棉花的质量及存放要求 
  每个交储合同棉花品级只允许由5级组成,不得混入其它品级的棉花。长度不低于27毫米,长度30毫米及以上的按29毫米计算。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承储库要将收储的5级棉花单独堆垛,不得与其它品级棉花混存。

  三、明确5级棉花临时收储货款计算标准  
  经有关单位测算和会商,确定5级棉花用于交储时相较于标准级的品级差率为13%,5级棉花其它长度的差率为1%,即:品级为5级、长度为27mm(即527级)的棉花临时收储价格为17544元/吨;品级为5级、长度为28mm(即528级)的棉花临时收储价格为17748元/吨;品级为5级、长度为29mm(即529级)的棉花临时收储价格为17952元/吨。 

  四、建立5级棉花收储凭证审核、信息发布和监督举报制度 
  为防止出现其它区域生产收购的籽棉或加工的皮棉流入到受灾地区并用于交储,规范临时收储秩序,有关部门和单位将建立严格的收储凭证审核、信息发布和监督举报制度,具体包括: 

  1、严格5级棉花收储凭证审核。受灾地区400型棉花加工企业交储5级花时,必须提供与交储数量相吻合的受灾地区内棉农或棉花经纪人交售相应等级籽棉的检验和结算凭证。受灾地区内棉农或棉花经纪人将非受灾地区籽棉冒充受灾地区籽棉向受灾地区400型棉花加工企业交售时,有关企业如有发现,应拒绝收购,或收购后不得用于交储。中储棉总公司承储库和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所属承检结构将对受灾地区400型加工企业交售5级棉花时的相关凭证进行联合审核,如果发现有关凭证不能清晰证明交储的5级棉花来自于受灾地区,中储棉总公司承储库有权拒绝有关批次棉花用于交储,中纤局所属承检机构有权拒绝受理有关批次棉花的在库公证检验并向中纤局报告。 

  2、加强信息发布。为接受舆论监督,现将受灾地区已审核通过的符合交储资格的400型棉花加工企业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和中储棉总公司继续接受受灾地区400型棉花加工企业的资格申请,并将符合有关资格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时予以公布。有关资格审核条件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在收储过程中,中储棉总公司、交易市场将及时对外发布受灾地区400型棉花加工企业将5级棉花用于交储的单位名称及交储数量。 

  3、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无论企业和个人,如果发现受灾地区400型棉花加工企业将收购的非受灾地区的籽棉加工成5级皮棉用于交储、或受灾地区400型棉花加工企业采购非受灾地区的5级皮棉用于交储、或非受灾地区棉花加工企业将加工的5级皮棉用于交储等行为,欢迎向中储棉总公司、交易市场、中纤局举报。中储棉总公司监督举报电话:010--58519385,交易市场监督举报电话:010--59338640,中纤局监督举报电话:010--51006131。举报查实的,一次性给予举报人10万元奖励,扣除相应棉花加工企业违约金1000元/吨(至少10万元),将违约加工企业列入“黑名单”,终身取消该加工企业储备棉交易交储资格,并由相关部门重新审核其棉花加工资质。为此,受灾地区400型棉花加工企业或其代理交易商在交易市场临时收储交易保证金账户上须根据成交数量按1000元/吨(总额不少于10万元)预留资金作为有关履约保证金,该企业或其代理交易商不再参与储备棉临时交易后的2个月内未被举报,交易市场即给予全额退还。中储棉总公司、交易市场和中纤局为举报人保密。 

  根据受灾地区5级棉花的产量预估和收储进度情况,有关部门将决定5级棉花收储停止的时间。有关具体情况另行通知。 

  以上规定自即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受灾地区已审核通过的符合交储资格的400型棉花加工企业名单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中国纤维检验局 
                                                        二○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稿件来源:中国棉花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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