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公告新版劳动法劳工加班新规定
发表时间:2013-05-28     发表评论

       越南政府已于本(2013)年5月10日发布第45/2013/ND-CP号公告,规定劳动法(2012年新版)作息时间及职场卫生安全条文之施行细则,并规定自本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且取代政府1994年12月31日第195/CP号、1995年1月20日第06/CP号、2002年12月27日第110/2002/ND-CP号、2002年12月27日第109/2002/ND-CP号公告以及2012年10月8日第81/2012/ND-CP号公告第2条的规定。

  依据前列第45/2013/ND-CP号公告规定,劳工每天加班的时数不得超过该天正常工作时数之50%;若采用按周制度规定工作时,则每天的正常工作及加班之总时数,不得超过12个小时;若于国定假日及例假加班者,则每天加班的时数,亦不得超过12个小时。
  前列第45/2013/ND-CP号公告另规定,若属于下列规定情况之一者,可安排每年加班的时数,从200至300个小时:

  一、从事加工生产成衣、纺织、鞋类、皮革、加工农林水产品者;

  二、从事发电及供应电力、通讯、炼油、供排水活动者;

  三、属于须紧急处理而不可延缓的事项。

  此外前列第45/2013/ND-CP号公告亦规定,劳工于每月每次最多连续加班的7天后,雇主应安排劳工补休其尚未休息的时间,若不克安排补休时,则应依据劳动法第97条规定给付其加班费。

  另前列第45/2013/ND-CP号公告第8条亦规定略以,劳动法第115条第1项规定春节(农历新年)休假的时间(合计为5天,较旧版劳动法规定多出1天),系由雇主选择为年终1天及年初4天,或年终2天及年初3天,惟雇主于执行前30天应通知劳工有关春节休假的方案。

稿件来源:第一纺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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