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安娜诉讼案进入实质审理阶段 定性合同纠纷
发表时间:2013-07-09    作者:陈浠 发表评论

  富安娜股权激励诉讼案终于进入实质审理阶段。

  7月8日晚,富安娜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南山区人民法院对富安娜涉及金额约8000万元诉讼案件有管辖权。该裁定为终审裁定。“富安娜以合同纠纷名义提起诉讼,但大部分被告股东认为该案为劳动纠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才算是进入实质审理阶段。”一位熟悉该案的人士表示。

  富安娜于2012年12月26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周西川等26名首发前部分自然人股东,就违约金纠纷提起诉讼。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6日受理此案。

  据公司5月31日公告,纠纷人员中的21人在答辩期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系劳动争议,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请求南山区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相对于合同纠纷,如果案件定性为劳动争议,对被告方相对有利。”前述人士称。

  但南山区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做出裁定,认为其对本案有管辖权。21人不服该裁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直到7月8日晚富安娜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系合同纠纷,原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本案中股权收益是被告依股东身份而获得,不适用劳动法,而只能适用民商事法律规范调整。”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董保华表示。他解释,劳动者与企业先建立劳动关系,后基于劳动关系建立股权关系,但并不能因此认为股权关系也是劳动关系。“双方从未将股权收益作为劳动报酬,股权收益也从未以劳动报酬的考核方式予以考核发放。”

  定性为合同纠纷后,另一个关注点在于,富安娜提供给法院的承诺函是否有效。“此案件有两个核心问题,一是管辖权争议,一是承诺函有效性争议。接下来看被告方是否要求对承诺函进行司法鉴定。”富安娜委托代理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文表示。此前,富安娜对媒体称,其诉讼证据《承诺函》皆为当事人本人亲自签署,是客观真实的。

  7月8日,记者联系到该案件被告之一周西川,但他表示不回应。“我们认为公司提供的承诺函是伪造的,与当时签署的不一样。如果作为立案依据的承诺函是假的,那就没什么好说了。”案件被告之一,富安娜前财务总监梅连清则告诉记者,据他了解,除与公司和解的3个人,剩余23个人都会申请法院对承诺函进行司法鉴定。

稿件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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