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财政部公告对符合条件规定进出口厂商 实施优先通关的制度
发表时间:2013-07-18     发表评论

  越南财政部已于本(2013)年6月27日发布第86/2013/TT-BTC号公告,辅导执行有关符合规定条件厂商适用国家关务管理优先制度的规定,本规定自本年8月11日起开始实施。

  依据前列第86/2013/TT-BTC号公告规定,适用优先通关制度之3类不同的企业如次:

  一、得准优先进口及出口所有类别货品,不论进出口经营型态的企业(简称为第1类企业)。

  二、得准优先出口货品类别,包括农产品、水产品、成衣纺品及鞋类和皮革,而进口的货品涵盖供生产外销品用原副料的企业(简称为第2类企业)。

  三、取得越南科技部依据高科技法规定,发给高科技厂商证书的企业,得准进口为生产服务的货品以及出口高科技的产品(简称为第3类企业)。

  前列适用审议优先通关的企业(以下简称为优先企业),应符合有关遵行法令、结算及进出口金额等条件的规定如次:

  一、遵行法令规定:评估企业遵行越南法令规定的时间,系自越南海关总局接获企业申请认定为优先企业文件之前续24个月期间为之,企业应于该期间内不违反税捐法令,且不达到遭受海关处置的额度。

  二、遵行结算规定:企业应采用财政部核定的会计财务标准规范制度,所有经济的活动,均应充分反映于会计账册上;年度财务报告上所列主要内容,须取得审计公司签证且评估为取得经济成效之认可,另自接受审议前连续2年期内,无积欠逾期税款的情况发生。

  三、符合规定进出口的金额(系指审议前连续2年的平均进出口金额),其中属于:

  (一)第1类企业:每年至少进口及出口金额为2亿美元;

  (二)第2类企业:每年出口金额至少达5,000万美元;

  (三)第3类企业:不适用进出口金额的审议标准。

稿件来源:第一纺织网
第一纺织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本网专稿”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第一纺织网所有,转载请注明“第一纺织网",违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第一纺织网转载的所有的文章、图片、音频、视频文件等资料的版权归版权所有人所有,本网站采用的非本站原创文章及图片等内容无法一一和版权者联系,如果本网站所选内容的文章作者及编辑认为其作品不宜上网供大家浏览,或不应无偿使用(涉及费用问题,需要删除“不宜上网供大家浏览,或不应无偿使用”)请及时用电子邮件:martin@setways.com通知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删除,避免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相关资讯
  •  
  •  焦点新闻
网站背景 | 公司简介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产品与服务 | 信息定制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5 - 2014 www.webtex.cn, All Rights Reserved
企业营业执照认证: 沪ICP备100391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