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贸易执委盼欧洲议会尽速完成对贸易救济措施法规修正案之检视
发表时间:2013-12-03     发表评论

  欧盟执委会(EU Trade Commissioner)于本(2003)年4月10日提出对现行第三国反倾销及反补贴贸易措施法规修正案: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mending 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1225/2009 on protection against dumped imports from countries not members of the Eurepean Community and 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597/2009 on protection against subsidised imports from countries not member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y,主要修正重点如下:

  一、授权执委会(Commission)即使在未接获厂商控诉(complaint)请求反倾销调查的情况下,但发现欧盟企业在第三国遭贸易报复措施(reprisals/retaliation),依职权可主动启动反倾销调查。

  二、特定情况下排除「较低税原则」(lesser duty rule)之适用:根据WTO规定,在反倾销调查中,同时计算倾销差额(dumping margin)及产业损害差额(injury margin),倘损害差额低于倾销差额,会员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时,可选则较低的损害差额作为反倾销税率。但欧盟认为,在对某第三国货品课征反倾销税时,应将该国某些个案排除适用「较低税原则」。例如,补贴、出口地对原料供应及价格之操纵(如对出口原料课征出口税及出口配额等措施)、诈欺及反规避等情况,因市场情况已受到扭曲,调查所获之损害差额失真,应排除适用较低税原则。

  三、反倾销税之退税(refund of duties):目前欧盟对进行期末复查(expiry review)中之反倾销税仍持续课征,无论最终调查结果为何。但法规修正案建议在期末复查时,倘证明没有必要继续课征反倾销税,则进口商可对已缴交之反倾销税申请退税。

  四、对非市场经济体(non-market economy countries)之反倾销调查,其产业损害幅度(injury margin)之计算及期末复查之进行方式将进一步厘清。

  五、对反规避(anti-circumvention)之调查范围扩大,使反规避情况更快被侦测到,可能将运输期间货物亦纳入调查范围。

  执委会修正案预订于明(2014)年1月于欧洲议会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表决、明年2月于欧洲议会全会进行表决,执委会贸易执委De GUCHT盼议会能加速此审查程序。前揭提案及相关资料可自欧盟贸易总署网站下载:http://trade.ec.europa.eu/doc1ib/cfm/doc1ib_section.cfm?=644,其他欧盟贸易救济措施(EU Trade Defence system)可自欧盟网站下载:http://ec.europa.eu/trade/tackling-unfair-trade/trade-de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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