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浆粕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披露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4-03-20     发表评论

各有关利害关系方:

  根据《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询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浆粕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裁决所依据的基本事实进行信息披露,详见附件《关于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裁决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利害关系方从即日起可以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有关披露材料,并可在信息披露后10日内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意见。调查机关自即日起不再接受利害关系方提出的新证据材料。

  联系人:刘克  孙玉
  联系电话:(010)65197590  65198073
 
  附件:《关于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裁决所依据的基本事实》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2014年3月19日

稿件来源: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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