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FA货品贸易协议第9次协商在台湾举行
发表时间:2014-09-17 发表评论
经我方海基会与陆方海协会联系确认,两岸于本(2014)年9月10至12日在台湾举行ECFA货品贸易工作小组第9次会议,就货品贸易协议进行协商。我方由经济部国际贸易局局长杨珍妮主谈,陆方则由商务部台港澳司司长陈星主谈。
ECFA货品贸易协议系依据ECFA第3条授权,展开协商之后续协议,自2011年2月22日经合会第1次例会启动协商以来,经过数次协商,协议文本已有阶段性进展,双方并同意市场开放分5种降税安排。本年8月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第6次例会时,双方同意初步规划在本年8月底举行第9次工作小组会议,惟考虑双方人员行程,经多次联系后,于9月10至12日举行本次协商。
本次协商,双方都认为有必要对过去3年半的协商进展作个盘点,双方再次确认,协议文本包括条文及3项附件,条文暂定为9章,3项附件包括产品列表及降税安排、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及原产地规则相关实施程序。有关市场开放,双方重申分为5篮子降税模式,A篮为立即降为零关税,B篮为5年降为零,C篮为10年降为零,D篮为15年降为零,E篮是例外或其他。
双方亦续就市场开放降税事宜进行协商,针对ECFA早收情形、关税调降、货品结构、如何调降、产业结构、进出口贸易统计等内容,及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食品安全检验与动植物防疫检疫措施、技术性贸易障碍、贸易救济、透明化及协议文本相关内容等议题,充分交换意见。本次协商以盘点现况为主,我方已说明相关要求及国内业者之期盼,并表达对陆韩FTA进展之关切,期盼双方各自进行内部沟通后,尽速举行下次协商。
本次协商结束后,经济部会依照相关程序,继续积极展开与相关产业、国会及社会大众之各种沟通,俾各界了解货贸协议对我国之重要性,争取更多共识。
ECFA货品贸易协议系依据ECFA第3条授权,展开协商之后续协议,自2011年2月22日经合会第1次例会启动协商以来,经过数次协商,协议文本已有阶段性进展,双方并同意市场开放分5种降税安排。本年8月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第6次例会时,双方同意初步规划在本年8月底举行第9次工作小组会议,惟考虑双方人员行程,经多次联系后,于9月10至12日举行本次协商。
本次协商,双方都认为有必要对过去3年半的协商进展作个盘点,双方再次确认,协议文本包括条文及3项附件,条文暂定为9章,3项附件包括产品列表及降税安排、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及原产地规则相关实施程序。有关市场开放,双方重申分为5篮子降税模式,A篮为立即降为零关税,B篮为5年降为零,C篮为10年降为零,D篮为15年降为零,E篮是例外或其他。
双方亦续就市场开放降税事宜进行协商,针对ECFA早收情形、关税调降、货品结构、如何调降、产业结构、进出口贸易统计等内容,及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食品安全检验与动植物防疫检疫措施、技术性贸易障碍、贸易救济、透明化及协议文本相关内容等议题,充分交换意见。本次协商以盘点现况为主,我方已说明相关要求及国内业者之期盼,并表达对陆韩FTA进展之关切,期盼双方各自进行内部沟通后,尽速举行下次协商。
本次协商结束后,经济部会依照相关程序,继续积极展开与相关产业、国会及社会大众之各种沟通,俾各界了解货贸协议对我国之重要性,争取更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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