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棉花加工企业加工成包皮棉加工批组批规则的补充通知(2014年第39号)
发表时间:2014-09-28 发表评论
各新疆棉花加工企业:
按照《关于明确新疆棉花加工企业加工成包皮棉加工批号编码规则及相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第37号)规定,棉花加工企业应以加工批为单位进行入库。为便于加工企业组批、运输、入库、申请公证检验,现将组批规则补充通知如下:
一、每个加工批为186包或93包,如不足186包或93包的,可以据实单独组成加工批。
二、同一籽棉大垛、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棉包可以合并组批并申报检验。
特此通知。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中国纤维检验局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按照《关于明确新疆棉花加工企业加工成包皮棉加工批号编码规则及相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第37号)规定,棉花加工企业应以加工批为单位进行入库。为便于加工企业组批、运输、入库、申请公证检验,现将组批规则补充通知如下:
一、每个加工批为186包或93包,如不足186包或93包的,可以据实单独组成加工批。
二、同一籽棉大垛、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棉包可以合并组批并申报检验。
特此通知。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中国纤维检验局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稿件来源:中国棉花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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