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明确出口集装箱退税政策
发表时间:2014-10-23     发表评论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了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从2014年起外贸企业出口集装箱实行与生产企业出口集装箱相同的退税政策,企业出口到堆场的新造集装箱,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其他退税凭证的,准予办理退税。

  对于新造集装箱出口问题,税务总局曾经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出口集装箱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48号),规定生产企业生产出口的新造集装箱,交付到指定堆场并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即使未填写运输工具名称等信息,仍准予办理出口退税。

  随着企业经营方式的多样化,部分外贸企业也通过上述方式出口新造集装箱,出口时,集装箱不是作为一般货物报关,而是作为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一并出口,因而报关单上无法填写运输工具名称、航次等信息,无法完全满足出口退税审核的条件。部分地区税务部门近期在受理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时发现,48号文件只对生产企业的出口集装箱做了规定,对外贸企业出口集装箱情形并未明确。

  为了公平税负,进一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税务总局明确了企业出口新造集装箱的退(免)税规定,统一明确企业出口到堆场的新造集装箱,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同时符合其他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准予办理退税。这一规定,统一了集装箱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政策。

稿件来源:第一纺织网
第一纺织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本网专稿”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第一纺织网所有,转载请注明“第一纺织网",违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第一纺织网转载的所有的文章、图片、音频、视频文件等资料的版权归版权所有人所有,本网站采用的非本站原创文章及图片等内容无法一一和版权者联系,如果本网站所选内容的文章作者及编辑认为其作品不宜上网供大家浏览,或不应无偿使用(涉及费用问题,需要删除“不宜上网供大家浏览,或不应无偿使用”)请及时用电子邮件:martin@setways.com通知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删除,避免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相关资讯
  •  
  •  焦点新闻
网站背景 | 公司简介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产品与服务 | 信息定制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5 - 2014 www.webtex.cn, All Rights Reserved
企业营业执照认证: 沪ICP备100391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