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纤维协会建议对若干进口纤维丝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发表时间:2015-03-16     发表评论

  越南纤维协会顷致函总理及工商部建议对若干进口之纤维丝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俾利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环境,提升越南纤维生产商之竞争力。

  该协会提出前述建议案之理由为多年来存在着自中国大陆、台湾、马来西亚、印度、南韩、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出口至越南之纤维丝产品(HS Code 5402.33与5402.47,注)有倾销等现象。然而越南厂商完全能自行生产且能满足国内需求,并有外销前述产品之能力。此等不良竞争已导致许多越南本国纤维生产商面临困难,甚至须以低于成本之价格销售,俾利维持越南国内市占率。
  据越南工商部竞争管理局副局长郑英俊(Trinh Anh Tuan)称,该部已收到越南纤维协会之建议函,并将采取适当措施以依法协助越南厂商。实际上,在越南进行TPP及各项自由贸易协议咨商之现况下,协助纤维产业发展系解决越南纺织成衣业供应链关键问题之重要工作。 

   因此,许多业者与经济专家发表针对前述建议案之评估意见。据永富纺织公司副总经理阮红山(Nguyen Hong Son)称:倘此项反倾销控诉案能进行,将有助于生产商,其原因系目前越南原料主要依靠进口,倘其他国家业者真正向越南倾销并被课反倾销税,将移转越南国内消费,对本地纤维生产商产生正面影响,并使许多其他产品降价;未来参加TPP将提供越南纺织成衣业许多商机,惟其「从纱开始」原则所引起之挑战甚大,因此,协助纤维产业经营,俾能满足国内需求量,十分必要。另据越南纺织成衣集团副总经理黄卫勇(Hoang Ve Dung)称:越南现正鼓励厂商进行后勤支持工业投资,俾提高自制率,倘能有国内生产之纤维,参加TPP将有利于越南产制之产品。目前越南纤维生产成本较其他国家仍高,系因越南最近才投资生产,而亦有可能包括倾销之因素,但是否有倾销事实须经调查方能提出结论。

  另亦有意见表示,贸易防卫措施系厂商之正当利益,政府有必要于厂商初始发展阶段即提供协助,惟此等协助不能与越南加入WTO以及其他自由贸易协议等承诺冲突。据越南工商部贸易研究院前任院长阮文南(Nguyen Van Nam)称:原则上,本国厂商倘发现进口货品具有违法、廉价售货等不利因素,则厂商具有控诉之依据;政府须公平研议,了解、查证进口品售价,本国厂商之成本价格如何,是否受到影响、损失,才能考虑控诉;亦有意见认为,本国厂商之产品价格高系因生产能力低,厂商需自行克服、提高竞争能力,不可一直依靠各项贸易防卫措施以及政府之保护。

      注:本案涉案产品对应货名如下:

HS Code
CCC号列
货名
5402.33
5402.33.00.00-5
聚酯加工丝纱,非供零售用者
Textured filament yarn, of polyesters, not put up for retail sale
 5402.47
 
5402.47.00.00-9
其他未加捻或捻度每公尺不超过50捻之其他聚酯单股丝纱,非供零售用者 Other filament yarn, single, untwisted or with a twist not exceeding 50 turns per metre, of other polyesters, not put up for retail sale

稿件来源:第一纺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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