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或“公司”)近期在腾讯网、搜狐网、中国网、中浙网、《义乌商报》等媒体刊登了题为《关于“杉杉”商标维权的声明》,引起广大投资者及消费者的广泛关注和来电问询。现就此事宜说明如下:
一、事件概述
我司于1997年7月28日获颁“杉杉”商标(注册证号为1064765,国际分类号为第25类)。 1999年,“杉杉”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称“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杉杉集团有限公司(我司控股股东)于2008年5月28日获颁“菲莱”商标(注册证号为3413242,国际分类号为第25类);并于 2005年4月28日获颁“菲莱威尔”商标(注册证号为3505142的商标,国际分类号为第25类),并授权我司控股子公司使用。
2011年至2012年,自然人徐治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杉杉菲莱”商标,并于2015年4月获批(注册证号为9722723,国际分类号为第25类)。近期,自然人徐志强抢注成功的“杉杉菲莱”商标产品准备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加大推广力度、广泛招收加盟商。
为维护“杉杉”及“菲莱”商标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消费者、投资者及我司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自2012年8月至今,我司已持续向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异议复审及无效宣告申请。
公司就此事宜及时向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中国服装协会进行了报告说明,得到了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中国服装协会的高度重视。中国服装协会、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就上述商标注册事宜分别于2015年3月、10月致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认真考虑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的合理请求,对于合法品牌商标积极的给予保护,判 杉杉菲莱 商标无效,彰显公平公正。”
二、严正声明
1、“杉杉菲莱”商标权人、实际控制该商标权的相关公司及“杉杉菲莱”相关产品(如有)与我司或任何其他杉杉企业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在股权、资产、业务等方面的任何关联。
2、为维护合法、有序的市场秩序,公平、正义的经营氛围,规范、公正的知识产权环境,我司已经并且将会继续根据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所享有或可能享有的任何实体和程序上的权利,采取所有合法手段维护我司的合法权益,直至消除“杉杉菲莱”对我司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任何不利影响。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就本次维权声明所述情况的真实性正式出函确认。)
三、我司将视情况就此事宜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持续公告。提请广大投资者予以关注。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二 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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