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商所关于明确棉花交割仓库相关费用的通告
发表时间:2017-09-01     发表评论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暂行)》,经研究决定,现对新疆地区和非新疆地区棉花交割仓库相关费用进行调整(详见下表)。新疆地区棉花交割仓库费用标准自2017年9月19日开始实施,非新疆地区棉花交割仓库费用标准自2017年9月1日开始实施。

  注:1、已存放在交割仓库经目标价格改革政策监管公检的棉花,生成期货标准仓单前的收费标准,按照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疆棉花专业监管仓库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4]2077号)的标准执行。

    2、仓储费收取节点:自仓单注册之日起至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前一日止,交易所代交割仓库收取仓储费,交易所在每月第一个交易日按月计算划转上个月发生的仓储费;交易所代收之外的费用,交割仓库直接向货主收取。

    3、汽车运输(含卸/装车、搬运、码/拆垛等)。

    4、火车运输(含卸/装车、库内运输、铁路代转、码/下垛、装车辅助费)。

    5、新疆地区交割仓库入库不收取配合公检费。

    6、复检费由复检申请方预交,由最终责任方承担。

    7、出库复检配合公检费由复检申请方承担。

    8、配合公检费、入出库费、仓单注销后的仓储费等费用可以由客户与交割仓库自行协商,但不得高于郑商所确定的费用标准。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17年8月31日

稿件来源:郑州商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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