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表时间:2017-10-25     发表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7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10月7日

    修改《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删去《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删去第二十五条中的“情节严重的,由原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棉花加工资格”。
 

稿件来源: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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