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内泉州纺织印染、制革等企业须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
发表时间:2017-11-28     发表评论

  从泉州市环保局获悉,根据相关要求,泉州市辖区内纺织印染、制革、原料药制造、制糖、农药、氮肥及有色金属冶炼行业企业,在本月30日前应申领全国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

  申领范围包括:1.纺织印染行业。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和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含前处理、染色、印花工序的排污单位。2.制革行业。皮革鞣制加工含鞣制工序的制革加工排污单位。3.原料药制造行业。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其中主要用于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企业在2020年前完成。4.制糖行业。制糖业排污单位。5.农药行业。农药制造排污单位,其中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企业在2020年前完成。6.氮肥制造行业。肥料制造中氮肥(合成氨)制造排污单位。7.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常用有色金属冶炼中铜、铅锌冶炼排污单位。

  经排查,泉州市共有130家企业应申领全国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未列入附件名单但属于上述申领范围的企业,也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申领全国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此外,以上行业中未列入本次申领范围的其他企业,应当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内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根据部署,上述申领范围内相关企业应从即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在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平台(网址permit.mep.gov.cn)完成与排污许可申请相关的信息填报工作,并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逾期不办理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2017年12月底前,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完成上述申领范围内企业的全国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核发,收回或注销原核发的福建省排污许可证或相关许可内容。

  市、县级环境保护局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监管。对已申领福建版排污许可证的现有企业,向原核发环境保护局申请更换全国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对新建项目,排污单位应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且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向实施环评批复的环境保护局申领全国统一编码排污许可证。省级及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环评批复的项目,向泉州市环境保护局申领排污许可证;泉州开发区的排污单位及新建项目,向泉州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或更换排污许可证。

稿件来源: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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