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04-02 发表评论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的通知
税委会〔2018〕13号
海关总署:
为维护我国利益,平衡因美国对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加征关税(即232措施)给我国利益造成的损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原产于美国的水果及制品等120项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关税,加征关税税率为15%。
二、对原产于美国的猪肉及制品等8项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关税,加征关税税率为25%。
三、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
四、加征关税后,有关计算公式:
关税=关税完税价格×(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加征关税税率)
进口环节消费税=进口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
进口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计税价格×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
五、本通知自2018年4月2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4月1日
稿件来源: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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