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第六次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促进新疆纺织服装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工作部署,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进一步完善纺织服装产业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定政策预期,优化政策,支持服装、家纺、针织等终端产业发展
1.保持现有政策稳定。在基础设施和标准厂房建设、企业产品运费、电费、员工岗前培训和新增就业、社会保险、贷款贴息等方面继续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2.调整新增就业补贴。对各类纺织服装企业吸纳新疆籍人员就业,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分3年(第1年2000元,第2年1000元,第3年2000元)给予新增就业补贴。
3.优先支持终端产业。国家和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各地服装、家纺、针织等终端产业发展。
4.支持企业“走出去”。对服装、家纺、针织等终端产业生产企业参加俄罗斯、中亚等国外各类展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等给予支持。
二、控制棉纺产能过快增长,促进棉纺织产业高质量发展
5.控制在建棉纺项目。暂停开工在建的棉纺项目,由自治区委托国家行业机构进行评估,装备和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且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棉纺项目,允许继续建设,建成后可享受现有棉纺产业扶持政策。
6.限制新建扩建棉纺产能。除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外,其他地(州、市)新建扩建棉纺项目不享受现有棉纺产业扶持政策。
7.提升现有棉纺装备水平。对2018年3月31日前建成投产的棉纺产能,继续执行现有政策。分三年,通过技术改造、兼并、重组、置换等方式,逐步淘汰3万锭以下(含3万锭)规模、装备落后的棉纺产能。
8.取消新疆地产棉补贴。自2018年1月1日起,终止执行纺织企业使用新疆地产棉给予补贴的政策。
三、重点支持南疆四地州纺织服装产业发展
9.加大对地方政府建设生产厂房的支持力度。对南疆四地州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用于发展服装、家纺、针织等终端产业的卫星工厂、扶贫车间,就业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生产厂房予以适当补贴。
10.加大人才引进补贴。对南疆四地州服装、家纺、针织等终端产业生产企业,按照每50名员工1个名额的比例享受人才引进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5万元,补贴时限为3年。
11.给予企业产品出疆运输补贴。对南疆四地州服装、家纺、针织、地毯、产业用纺织品等终端产业生产企业,按照出疆产品销售额的4%给予出疆运费补贴。
12.继续支持发展棉纺织产业。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新建扩建超过5万锭以上的棉纺项目可享受现有棉纺产业政策。
13.支持纺织服装配套产品发展。自治区制定纺织服装相关配套产品目录,对在南疆四地州纺织服装相关配套产品的生产企业给予岗前培训、社保、出疆运费等政策支持。对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用于上述产业的生产厂房予以适当补贴。
14.对部分县市予以专项支持。结合南疆四地州各县市纺织服装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综合产业结构、劳动力人口、脱贫任务等各类因素,实施特殊的更为精准的专项支持。
四、支持“教育培训中心+”发展纺织服装产业促进稳定
15.支持“教育培训中心+”生产厂房建设。在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阿克苏地区柯坪县、乌什县开展支持“教育培训中心+”发展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试点工作。对在“教育培训中心+”周边,由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用于服装、家纺、针织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厂房予以适当补贴。
16.鼓励企业参与“教育培训中心+”。在“教育培训中心+”发展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试点地区,为教转人员提供培训岗位的服装、家纺、针织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企业可享受产品销售额4%的运输补贴外,按培训教转人员人数,给予每人1800元的培训补贴。
五、其他
17.适用范围。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在全疆范围内实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稳定现有政策、调控棉纺产能、坚持就业第一、南疆优先的原则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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