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五大配套政策 促进服装城外贸市场发展
发表时间:2018-11-05     发表评论

  近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泉州石狮服装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到2020年,石狮服装城区域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商户比例达到60%以上,外贸出口额占市场交易额达到80%,对泉州市一般贸易出口带动率提高20~30个百分点。在市场所在地引入外贸公司、货运代理、报关行等外贸服务机构超100家,外贸服务平台载体建设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实现纺织服装全产业链、价值链的同步提升。

  《方案》明确,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美元(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海关指定口岸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到2020年,基本形成适应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发展的新型贸易体制、先进展示交易平台和便捷国际贸易通道,贸易便利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管理规范、内外贸相互促进的纺织服装专业流通市场,集聚、辐射、服务功能明显增强。

  《方案》指出,石狮服装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获批后,可享受五大配套政策。经营主体准入政策方面:各类外贸经营主体经向商务部门备案登记后,均可开展市场采购贸易;允许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居民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后从事经营活动;允许港澳台居民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商务部门备案后,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鼓励采购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商品采购。

  海关监管政策方面,在石狮服装城备案的企业在指定口岸出口的商品适用“市场采购”(代码1039)海关监管方式;海关对以“市场采购”监管方式申报出口的商品实施联网监管,不签发外汇核销证明联;对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实行备案和信用管理,对出口商品符合有关要求的实行简化归类申报,在“源头可溯、风险可控、责任可究”的前提下,优化监管,先行先试,实施便利通关措施;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报关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最高限额为15万美元;创新市场采购检验检疫监管,根据经营主体的诚信程度、质量保证能力和商品风险等级等情况分类监管,实施相应的便利化通关措施。

  质量监督政策方面,推动企业按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加快市场管理规范化建设。定期对市场集聚区范围内企业进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利用各种质量技术监督力量,视情况对生产领域销售的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税收管理政策方面,市场集聚区内的市场经营户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按规定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外汇监管政策方面,外贸代理商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既可以由外贸代理商收结汇,也可以由其代理出口的个体工商户收结汇。允许个体工商户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结汇手续。银行可通过平台查询供货商户的交易和报关信息,为其办理收结汇业务。允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稿件来源:东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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