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实施:首批网店个体户营业执照发放
发表时间:2019-01-09    作者:陈雪柠 发表评论

  1月1日起,《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浙江、广东、山东、广西等地都发出了首批以网络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户营业执照,微店、拼多多等多家电商平台为网店办照出具网络经营场所证明。

  2018年12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出台《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在具体办理过程中,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网店经营者一般只需向登记机关提交所在平台出具的网络经营场所证明即可办理相应营业执照。

  据了解,目前微店、拼多多等多家电子商务平台已完成技术优化,为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证明。符合要求的网络经营场所证明包含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网络经营场所网址三项基本信息,同时加盖平台公章。淘宝官方也发布了《电子商务法的操作指南》。一家经营了9年的淘宝个人网店正式办理了全国首张以淘宝网为经营场所的个人网店电子营业执照。

  专家表示,电商法的实施完善了目前处于盲区的海外代购等电子商务的风险,使其变得有章可循。监管部门将实现对“线上买卖”全覆盖,合法合规的电商经营者正当权益更有保障,办理了营业执照并依法公示相关信息的网店将获得更多消费者的信任。

  需要提醒的是,意见明确规定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同时在线下开展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不能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稿件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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