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未来三年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将减按15%税率征所得税
发表时间:2019-03-21    作者:董瑞强 发表评论

  3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增值税减税配套措施,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底,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意味着下一阶段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了减税政策的进一步支持,对于第三方环境治理企业而言,激发和助推作用较为直接和明显,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缓解资金紧张压力,亦可进一步激发环保市场活力,带动更多资本进入。

  同时,这也将加速整个环保行业“春天”的到来。

  事实上,在过去一年,环保板块受到估值与业绩双杀,行业已入“寒冬”。环保强监管的政策执行利好并未带动环保市场需求的稳步释放,环保产业增速放缓,尤其社会资本对于环保行业风险偏好明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急升,遭遇股债双杀。融资难、“弹药”匮乏问题一直困扰着环保企业。

  经济观察网记者从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了解到,近年来,基于政府管制的环境治理政策较多,市场化政策实施相对滞后,环保行业税收优惠覆盖面窄、力度弱。2015年增值税新政实行后,环保行业缴纳增

  值税及附加累计约占污水、垃圾、危废处理费收入的4%-7%,造成利润率本就很低的环保企业盈利大幅下降。

  不仅如此,现行增值税政策实行税制处罚与环境超标处罚相关联,各地执法措施尺度不一,这可能会影响环保企业未来三年应得的退税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不过,据环境商会介绍,目前中国环保企业大部分尚属于中小企业,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可望而不可及。环保行业细分程度高,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技术产品目录等没有及时更新,新型创新性环保技术产品无法获得支持。此外,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拥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落实优惠政策也有一定难度。

  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会长、博天环境董事长赵笠钧认为,应完善绿色税收和收费政策,建立绿色税收体系,完善各地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标准。同时建议建立产污企业的环境领跑者制度,对于行业污染防治水平高的领先企业,应给予税收减免的正向激励。对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环境企业,应加大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支持范围和力度,缩短增值税退税周期,完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相关细则。

  环境商会在今年全国两会的提案中建议,实行环保行业结构性减税政策,选择特定税种削减税负水平;对于污水、垃圾、危废、医废、污泥处理等营收降低税率,比如参照生活服务业增值税6%税率执行;对于环保行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部分不再征所得税。

  此外,在所得税“节能减排技术改造”优惠名录中,环境商会建议增加脱硝、除尘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此外,也应完善即征即退相关细则,确保即征即退政策落地,完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相关细则,合理界定环境违法责任。

  赵笠钧表示,我国环境治理需求巨大,面对社会消费升级对于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的要求,生态环境治理短板有待补足,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尚需落地。按照相关机构预测,完成蓝天保卫战、渤海综合治理等行动,环保投入需求将超四万亿元。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有着刚性的投融资需求,需要政府和社会资本形成长效资金的持续投入机制。

  “而且环保行业民企数量众多,在创新环境治理服务模式和形成产业新业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我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主力军和创新力量,应加强产业资本和政策性基金等长效资金的投入,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绿色产业发展。”他说。

稿件来源:经济观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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