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改革细则出台:出口退税服务业税收抵扣均明确
发表时间:2019-03-22    作者:韩声江 发表评论

  2019年增值税改革细则文件于3月21日正式下发。除了明确4月1日为政策执行日期为外,还对出口退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以及服务业加计抵减等多项政策进行了明确。

  当天,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3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答中外记者问时曾表示,要从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16%增值税率降至13%、交通运输和建筑等行业10%增值税率降至9%。

  此前,对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率的大幅降低,财税专家普遍表示力度超出预想,但同时也提醒称,由于增值税具有可用进项发票抵扣的特征,如果上游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降低,要做好下游服务业进项抵扣减少的配套措施。

  针对这一问题,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要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3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又明确,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政策实施期限暂定截至2021年底。

  此次发布的《公告》又进一步明确,“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此外,《公告》还明确了出口退税相关政策,即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出口退税政策一般均与增值税改革同步。如2018年4月将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后,出口退税率同时也下调了1个百分点。

  本次《公告》还下调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税率,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3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还明确了增值税减税的一项重要加码政策,即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将旅客运输服务也纳入抵扣。

  对此,本次《公告》也明确了相关政策细节,提出“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包括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种形式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其进项税额均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本次《公告》还明确,将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所谓“留抵税款”是指“留到下期抵扣”的意思。增值税有销项税和进项税之分,进货时的增值税叫进项税,销售时的增值税叫销项税。期末汇总计算应交税金时,当销项税大于进项税时,就需交税,而销项税小于进项税时,就不交税,其中未抵扣完的进项税可以留到下期继续抵扣。这些纳税人在销项税额中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叫“留抵税款”。

  此前中国对留抵税额并不退税,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电网企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本次《公告》则明确符合一定条件的纳税人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稿件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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