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破产法修改即将启动
发表时间:2019-04-08    作者:李璟 发表评论

  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出了新要求。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下称《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规定》)两个司法解释,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及司法政策、强化审判执行破产工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方式,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2018年10月31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武汉销售分公司通过招拍挂竞得一块建设用地使用权,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成交确认书》,缴清了部分土地出让金,并与原土地使用人签订了转让补偿合同。然而在办理土地移交手续时,该公司却发现此地块因牵涉另案诉讼已被汉阳区法院查封,无法办理移交手续。为帮助该公司顺利开展该地块的项目建设,汉阳法院董泽峰法官主动与该公司取得联系,就土地竞拍、款项支付流程等事项与该公司详细沟通,当场与市土地交易中心相关部门核实并积极与有关主管部门协调。

  近日,该地块的查封手续顺利解除,为土地交易的继续履行和该地块项目建设的正常开展扫清了关键障碍,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经营。

  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商事案件341.8万件,审理金融借款、保险、证券等金融类案件83.9万件,保护合法交易,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金融司法支持。

  破产审判机制不断健全

  据了解,本次出台的《决定》在提升审判质效上有了新规定,包括严格限制延期开庭审理的次数,明确了延期开庭审理次数和限制情形兜底条款,为缩短审判时间提供了制度保障,并适当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在立案、送达、审理、判决等程序中简单快捷的制度优势,达到简化程序、快速审判的效果。同时,《规定》通过明确破产受理后借款的清偿顺序、单个债权人的知情权、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管理人处分债务人重大财产的权限和程序等问题,进一步保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利,鼓励对债务人企业继续经营的资金支持,促进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

  据了解,近年来破产审判机制不断健全。目前,北京、上海、深圳三地已设立专门的破产法庭,全国法院已经设立100多家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开启了破产审判专业化的进程。未来,将继续在一些有条件的中级法院增设专业的清算和破产审判庭,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破产审判机构的专业化和法官的专业化。

  但现行企业破产法并无简易审理的明文规定。据悉,企业破产法的修改目前也已提上日程,今年6月左右将准备成立修法的起草组,起草组组成单位包括最高法院、人民银行、国资委、人社部等部门。

稿件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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