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商合同纠纷案宣判!46万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湖北幼专负担
发表时间:2019-10-07    作者:martin 发表评论

  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商”)今天(10月7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鄂 01民初 696 号,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湖北幼专”)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463193 元由原告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负担。

  第一纺织网查阅公告获悉,武汉中商今年2月19日曾发布公告,公司因与湖北幼专关于合同尾款、利息损失的合同纠纷,被湖北幼专起诉,并于2月18日收到民事起诉状及法院传票。

  公告显示,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其与武汉中商签订的《湖北省实物资产转让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同时要求武汉中商向其支付《湖北省实物资产转让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合同尾款、利息损失共计8427.85万元。

  2013年武汉中商通过竞价取得了湖北省实验幼儿师范学校(2014年湖北省实验幼儿师范学校名称变更为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在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的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391号资产(以下简称“湖北省幼师地块”),成交价格约为人民币3亿元。随后,双方签订了《湖北省实物资产转让产权交易合同》,同时签订了《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约定,首期款为转让价款的40%,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期款为转让价款的30%,在合同生效后第7个月支付;剩余30%的尾款在学校方搬迁完毕及该校区教职工宿舍搬迁工作结束后7日内支付。同时,公司原则上满足该校区教职工宿舍楼拆迁户按1:1.2就地还建,若不能就地还建,则按拆迁时同类地段新房市场价1:1.2进行货币补偿。

  公告显示,按照相关协议的约定,武汉中商已于2013年8月1日支付首期款1.20亿元;于2014年4月27日,支付了第二期款9015万元。同时,湖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因搬迁后新校区建设中资金困难等原因,向武汉中商请求先予支付部分尾款。经双方协商,武汉中商分别于2015月11月20日支付尾款1000万、2016年11月23日支付尾款1000万。

  武汉中商认为,根据《补充协议》相关条款,“尾款30%在学校方搬迁完毕及该校区教职工宿舍搬迁工作结束后7日内支付”,该校教职工宿舍搬迁工作未完成,不满足支付尾款的约定条件,因此剩余部分尾款7015万元未支付。

  武汉中商今天晚间也透露,诉讼请求一是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7月2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是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尾款7015万元,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1412.85万元;三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今年3月28日获得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武汉中商表示,公司所竞得的原湖北省幼师地块位于武汉市中南路商圈,为武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级商圈,在武汉商业发展体系中起着承上启下的核心作用。 为确保公司主业的可持续发展,拟将该地块与现有中商广场组合形成总面积逾30万平方米的文创+教育+商业综合体,进一步提升公司零售市场份额,扩大辐射范围。

  公开资料显示,武汉中商从事零售业务,同时涉足商业物业开发、电商服务等产业。主营业态包括现代百货、购物中心、超市等,现拥有9家现代百货店、1家购物中心、50家各类超市,主要分布于武汉市核心商圈,荆州、黄石、黄冈、十堰、咸宁、孝感、荆门等10个主要城市。

  2019年上半年,武汉中商实现营业收入20.53亿元,同比下降0.21%;实现利润总额1.68亿元,同比增长1.54%;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9亿元,同比增长7.41%;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05亿元,同比增长86.30%。(第一纺织网 martin)

稿件来源:本网专稿
第一纺织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本网专稿”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第一纺织网所有,转载请注明“第一纺织网",违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第一纺织网转载的所有的文章、图片、音频、视频文件等资料的版权归版权所有人所有,本网站采用的非本站原创文章及图片等内容无法一一和版权者联系,如果本网站所选内容的文章作者及编辑认为其作品不宜上网供大家浏览,或不应无偿使用(涉及费用问题,需要删除“不宜上网供大家浏览,或不应无偿使用”)请及时用电子邮件:martin@setways.com通知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删除,避免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相关资讯
  •  
  •  焦点新闻
网站背景 | 公司简介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产品与服务 | 信息定制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5 - 2014 www.webtex.cn, All Rights Reserved
企业营业执照认证: 沪ICP备100391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