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新疆棉轮入交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2019年度新疆棉轮入交易行为,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买方、卖方和承储仓库等相关各方须遵守此办法。
第二章 交易时间
第三条轮入交易时间为2019年12月2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的国家法定工作日。每日具体交易时间为15:00开始交易,15:15开始30秒倒计时,15:30开始15秒倒计时,直至闭市。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轮入交易期间,当国内棉花价格连续3个工作日高于国际棉花价格(按1%关税)800元/吨时,于第4个工作日起暂停轮入交易;当国内棉价与国际棉价价差(计算公式见附件)回落到800元/吨以内时,于回落后第一个工作日重新启动轮入交易。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集团”)所属中国储备棉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公司”)会同交易市场负责跟踪内外棉价差,并于每个工作日上午10:00前通过中国棉花网和中国棉花信息网统一对外公布前一个工作日内外棉价差。
第三章 交易资格
第四条轮入交易的买方为中储棉公司。
参与轮入交易的卖方为经国家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
参与轮入交易的卖方应注册为交易市场交易商。如企业尚未成为交易市场交易商,须按照交易市场有关规定办理入市手续,交易市场相应开通交易权限。
因严重违反本办法和中储粮集团发布的新疆棉轮入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交易市场有权取消卖方参与轮入交易的资格。
第五条卖方通过网络远程参与轮入交易。卖方对其在交易市场的一切交易活动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六条轮入交易通过竞买交易方式实施。
竞买交易是指中储棉公司通过交易市场预先挂牌公布拟采购的产地、生产年度、数量、质量、交货仓库和最高限价等基础数据,由符合资格的卖方自行选择拟交货仓库并自主减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以最低销售价成交,双方通过交易市场签订购销合同的交易方式。
第七条竞买交易报价的品种为3128B标准级锯齿细绒棉,长度整齐度指数为U3档,断裂比强度为S3档,轧工质量为P2档,异性纤维含量为L档。卖方报价为送至中储棉公司指定交货仓库并以公定重量计算的交货价格。
竞买交易成交数量以20吨为最小单位,成交数量为20吨的整数倍。
每日轮入标准级(3128B)新疆棉最高限价(计算公式见附件)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方式计算确定。
第八条竞买交易实行倒计时制,即所有参与交易的卖方在规定时间内不再提出任何新的销售报价,则全场结束竞价,自动成交。
第九条卖方每次自主减价最小幅度为10元/吨。
第十条成交后,卖方与中储棉公司签订经国家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中央储备棉采购合同》,交易市场见证。
第十一条交易的计量单位为“吨”,计价单位为“元/吨”(含增值税)。
第五章 交易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中储棉公司于每个交易日上午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格式向交易市场提供拟采购的产地、生产年度、数量、质量、交货仓库和最高限价等信息。
第十三条交易市场会同中储棉公司于每个交易日上午通过官网(www.cnce.cn)、中国棉花信息网、i棉网和中国棉花网对外公布拟采购的产地、生产年度、数量、质量、交货仓库和最高限价等信息,供卖方浏览,并在成交后及时公布成交结果。
如需暂停交易或恢复交易,交易市场及时通过官网、中国棉花信息网、i棉网和中国棉花网对外发布公告。
第十四条每日拟采购的产地、生产年度、数量、质量、交货仓库和最高限价等以交易系统实际数据为准。
第十五条交易市场通过官网“2019年度新疆棉轮入”专栏免费提供交易实时行情服务。
第十六条交易市场通过官网“2019年度新疆棉轮入”专栏及时公布违约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七条交易市场及时将成交结果报送国家有关部门和中储棉公司。
第六章 保证金和手续费
第十八条参加轮入交易的卖方须于交易前在交易市场指定账户存放不少于20万元的保证金。交易市场预存交易商交易保证金的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交易市场只接受卖方本单位的汇款作为交易保证金。为确保保证金及时入账,请卖方在汇款用途里注明交易商代码和储备棉保证金。
第十九条交易过程中,如卖方保证金不足,交易市场将暂停卖方交易,直至卖方补足保证金方可开通交易权限。
第二十条成交后,交易市场从卖方交易保证金中根据成交数量按500元/吨的标准暂扣保证金,其中400元/吨作为履约保证金,100元/吨作为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卖方须于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中央储备棉采购合同》并同步提交拟交储批次信息作为附件。为简化操作手续,卖方在交易市场提供的《中央储备棉采购合同》和附件上加盖电子印章即视为签订《中央储备棉采购合同》,具体办理手续按交易市场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拟交储批次须为2019年度已纳入新疆专业仓储监管的新疆棉。
第二十二条交易市场根据中储棉公司的通知释放卖方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交易市场按10元/吨(含税)向成交的卖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中储棉公司的交易手续费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交货与货款结算
第二十四条除不可抗力外,卖方应按《中央储备棉采购合同》要求于45日内将符合轮入要求的棉花送至中储棉公司指定交货仓库。
第二十五条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按相关要求在库100%抽样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在中储棉公司新疆承储仓库本库申报入库的棉花,由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组织按照相应批次的监管棉公证检验结果直接出具储备棉轮入公证检验证书。
第二十六条中储棉公司根据《中央储备棉采购合同》成交价和实际批次棉花的公证检验结果计算货款。
轮入期间,货款质量差价按中国棉花协会公布的2019年12月质量差价表执行。
第二十七条交货流程、货款结算等按中储粮集团或中储棉公司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质量重量纠纷与违约处理
第二十八条拟轮入的棉花在实施在库公检并出具公证检验结果后,买卖双方均可作为申请方对拟轮入的棉花提出复检。中储棉公司作为买方直接向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提出复检。
卖方对在库公检结果有异议,可向交易市场提交复检申请,交易市场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转交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并抄送中储棉公司,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指定复检机构按申请人申请项目进行复检。经过在库公证检验的拟轮入的新疆棉可接受公定重量、颜色级、轧工质量、长度、马克隆值、断裂比强度和长度整齐度指数的复检申请。
有关复检程序和结果反馈按照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交易市场复检申请传真号码:010-88087278;联系电话:010-59338692。
第二十九条申请方在提交复检申请的同时,需将复检费用预存在交易市场储备棉交易保证金账户,或申请方保证在交易市场预存的可动用保证金数额足够支付复检费用。
复检检验费用标准按照国家棉花公证检验经费管理相应规定中的费用成本标准执行,仓库配合复检发生的搬倒费用(40元/吨)由申请方承担。
第三十条质量复检结果中,颜色级、轧工质量、长度级、马克隆值级、断裂比强度、长度整齐度指数中任意一项指标超出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规定的允差幅度,则该项目按照新的公证检验结果计算货款。在此情况下,交易市场将除公证检验搬倒费以外的其它预交复检费用退回申请方。
质量、重量复检结果作为最终货款结算依据。
第三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视为卖方违约。
1、在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未签订《中央储备棉采购合同》或未及时提交拟交储批次信息;
2、未在规定时间内将符合交储条件的棉花送至交货仓库;
3、最终交储批次与《中央储备棉采购合同》附件批次不一致;
4、经有关单位认定掺杂使假;或交储棉花公证检验结果不符合轮入要求;或棉包内部有污染、霉变现象时卖方不能提供符合轮入质量要求的棉花;
5、未按《中央储备棉采购合同》所约定的数量交货。
发现卖方存在掺杂使假等严重质量问题时,按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卖方违约时,交易市场扣划卖方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定期将违约金划转给中储粮集团或中储棉公司,由中储粮集团上交中央财政。
第三十三条为规范卖方行为,凡参与2019年度新疆棉轮入的卖方发生一次违约,则在扣除其违约保证金的基础上暂停交易一周,累计出现三次违约,则直接取消其本年度储备棉交易资格。
第三十四条交易市场鼓励交易双方协商解决纠纷,协商不成的可向交易市场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在交易或交货过程中发现交易资料有误时,属于提供资料错误,由中储棉公司负责;属于交易市场数据处理错误,由交易市场负责。因上述原因造成的退货,不作为卖方违约处理。
第三十六条承储仓库和卖方存在历史债务纠纷,不得与入库业务挂钩。
第三十七条交货过程中,所有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由提供方负责。
第三十八条交易市场于轮入交易结束后及时向买卖双方交付各种费用清单和发票。
第三十九条轮入交易期间,交易市场每日对外公布价格行情、成交结果等信息。
第四十条轮入交易过程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交易市场咨询、举报电话:4008106850。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交易市场负责制订和解释。
附件:中央储备棉轮入价格等计算公式
中央储备棉轮入价格等计算公式
1.本周储备棉轮入竞买最高限价(折标准级3128B)=上一周国内市场棉花现货价格指数算术平均值×(1+2%)。
其中,国内市场棉花现货价格指数= [中国棉花价格指数(3128B品种)+国家棉花价格指数(3128B品种)]÷2。
质量等级差价按照中国棉花协会公布的棉花质量差价表执行。
2.内外棉价差=国内市场棉花现货价格指数-国际市场棉花现货价格指数。
其中,国际市场棉花现货价格指数=考特鲁克A指数(折美元/吨)×汇率×(1+关税1%)×(1+增值税9%)。
汇率参照海关征税方式,采用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如逢法定节假日,则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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