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亨斯迈起诉专利侵权的浙江龙盛被判赔1400万,这次他要再上诉
发表时间:2020-01-07    作者:martin发表评论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今天(1月7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9月、10月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高院”)邮寄的《民事起诉状》,原告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偶氮染料及制备方法与用途”专利的侵权行为,包括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3亿元;

  3、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所有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北京德律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偶氮染料及制备方法与用途”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00106403.7)的侵害;

  2、被告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400万元;

  3、被告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0万元;

  4、驳回原告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635,444元以及司法鉴定费88万元。

  浙江龙盛表示,此次诉讼涉及的金额占本公司当期资产、利润的比例非常低;同时,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早已不再生产和销售相关争议产品,因此本次判决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影响。公司将委托代理律师,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开资料显示,浙江龙盛是全球重要的分散染料及间苯二胺生产企业,2019年前三季度,浙江龙盛实现营业收入166.2亿元,同比增长14.1%,归母净利润38.82亿元,同比增长22.13%,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33.80亿元,同比增长9.85%,其中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42.41亿元,同比增长51倍。2019年三季度,浙江龙盛实现营业收入69.74亿元,同比增长29.17%,环比增长42.97%,归母净利润13.51亿元,同比增长2.30%,环比增长6.43%,都创下单季度历史新高。(第一纺织网 martin)

稿件来源:本网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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