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出台,旨在提升中国工业软实力
发表时间:2023-03-16    作者:郝杰 发表评论

  3月14日,工信部发布《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明确国家工业遗产认定、保护管理、利用发展、监督管理工作方向。

  国家工业遗产,是指在中国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遗存。国家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是指代表国家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包括厂房、车间、作坊、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其他生活服务设施及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产品、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工业精神等。

  工业遗产作为工业文化的重要载体,见证了工业发展历程。为积极推进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信部2017年启动试点工作,2018年印发《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工作要求,先后发布5批194项国家工业遗产,抢救性地保护了一批蕴含优秀传统文化、赓续红色基因、见证新中国工业发展、传承工业精神的重要工业遗产。

  同时,《暂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足,如评价标准和指标有待优化,动态管理机制有待健全,监督管理措施有待完善。此外,各地探索实践出的保护利用新模式、新业态被广泛接受,日益成熟,有必要及时总结提炼实践推广、补充完善《暂行办法》。

  此次新修订的办法细化完善了国家工业遗产认定评价的标准和指标,增加了资金支持渠道、奖补表彰、推荐参与试点示范等内容。办法提出,国家工业遗产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工信息部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经审查合格并公示后,公布国家工业遗产名单并授牌。经认定的国家工业遗产有效期为五年,每满五年复核一次。

  工信部还提出,加强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对于传承弘扬工业精神、发展工业文化、提升中国工业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强调要发挥社会中介力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智库、第三方机构等桥梁纽带作用,鼓励强化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研究、人才队伍建设、专业培训、交流合作,培育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发展,提升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水平和能力,扩大社会影响。

  据了解,在194项国家工业遗产中,纺织相关工业遗产分别为:第一批认定的宝鸡申新纱厂、菱湖丝厂;第二批的国营751厂、大生纱厂、青岛国棉五厂;第三批的高平丝织印染厂、常州恒源畅厂;第四批的天津第三棉纺织厂、常州大明纱厂、二三四八蒲纺总厂;第五批的宁波和丰纱厂、六合丝厂。

稿件来源:纺织服装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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