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利亚经贸部要求婴儿服装生产商及进口商提交成本单
发表时间:2011-03-07    作者:驻叙利亚经商参处 发表评论

  叙利亚经贸部2月27日发布第640号决议,对2006年第931号决议第一条进行修正,要求婴儿装私营企业生产商和进口商向当地经贸部门提交生产或进口成本单,并在提交的正规发票中注明售价及利润率。决议规定,生产商利润率为20%,批发商利润率为7%,零售商利润率为30%。

稿件来源: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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