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1-10-05     发表评论

  近年来,在党和国家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方针政策指引下,我国个体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到2011年上半年,全国共有个体工商户3601.13万户,登记资金数额1.5万亿元,从业人员7333.95万人。以个体工商户为代表的个体经济在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发展、方便人民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今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颁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将开始正式实施。届时,从1987年至今暂行了24年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将被废止。这是中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历程中的一件大事。新《条例》放宽了对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限制,取消了原来作为登记事项的“从业人员”限制等,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进行了调整。原有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体系已不适应新《条例》实施后的工作需要。为保障《个体工商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顺利实施,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出台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条例》的配套行政规章,与《条例》同时施行。

  《办法》本着“便民利民,规范管理,强化服务”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了新《条例》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关注民生,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关怀和扶持社会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优化了个体工商户登记流程,规范了登记管理工作,强化了登记机关的服务职责。

  《办法》总体上按照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环节、流程划分为8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三章登记申请、第四章受理、审查和决定、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登记管理信息公示、公开、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包括43条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个体工商户登记管辖、登记事项、登记程序、证照管理、登记监管、年度验照、管理信息的公示公开、法律责任和登记收费等登记管理实务问题,基本确立了与《条例》相适应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体制机制。

  在强化登记机关服务职责方面,《办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对登记机关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信息作出了详细规定,以了保障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工商登记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工商登记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为保障《办法》的顺利实施,国家工商总局正在认真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组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深入学习新《条例》和《办法》,对一线登记监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全国工商系统依照新《条例》和《办法》顺利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二是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单位覆盖面广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向申办者宣传新《条例》和《办法》,鼓励引导创业就业;三是加强调研,及时了解和研究解决新《条例》和《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到新情况、新问题,提高服务质量,确保依法行政。

  下一步,国家工商总局将指导全国工商系统以贯彻实施《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新《办法》为契机,按照中央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优质服务,积极支持个体经济健康科学发展。

稿件来源:国家工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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