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修改成稿 劳务派遣违规处罚翻倍
发表时间:2012-04-14    作者:降蕴彰 发表评论

  备受关注的《劳动合同法》修改终于有了实质性的进展。

  由全国人大法工委主持起草的《<劳动合同法>修改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修改稿)已于3月底形成,目前正在进一步征求相关部委、专家的修改意见。

  从修改的条目来看,只是对《劳动合同法》中的第66条、74条、77条、92条内容做了修改和补充,其中,对92条的修改是将违规劳务派遣单位的处罚标准由原来的“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提高至“每人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补充之处是对违反劳务派遣“三性”规定的用工单位也明确将受到相同额度的处罚。

  针对“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实施以来就备受外界质疑。行业内人士普遍的看法是,其中对劳务派遣的规定过于“原则”,特别是对如何界定劳务派遣的“三性”特征没有明确规定,由此给一些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留下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再有就是对违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处罚标准太低。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除此之外并未对如何界定“三性”有更进一步的说明,由此导致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前述知情人士分析称,为了明确劳务派遣岗位范畴,《劳动合同法》修改稿中将原来规定中的“一般”删除,目的在于减少适用中的漏洞。

  而对于“三性”具体的界定分别是,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非主营业务单位;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可以由被派遣的劳动者替代工作。《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主要是处罚劳务派遣单位,对违规用工是按照“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罚标准,修改后的处罚标准提高至“每人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该条补充的内容还有,对违规用工单位也明确将受到相同额度的处罚。

  全国人大明确提出修改《劳动合同法》是在今年两会期间。前述知情人士称,在《劳动合同法》修改前期,全国人大法工委等方面受到了来自国资委和垄断性央企的强大阻力,为了便于在年内推出新版《劳动合同法》,还特别在《劳动合同法》修改稿中对第92条的处罚标准做了两套方案,其中之一就是对违规劳务派遣单位继续实施“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罚标准。

  阻力来自央企

  劳务派遣用工泛滥主要是体现在垄断性的大型央企和事业单位。来自全国总工会的调查显示,2010年全国劳务派遣用工已经高达6000万人,约占城镇就业总人数的20%,而在一些具有垄断性质的大型央企和国家事业单位,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专设“劳务派遣”章节的目的在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但在实施以来却出现劳务派遣在各行各业日趋泛滥的态势。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中央委员杜黎明在提案中称,“中国移动(微博)50.3万职工中有劳务派遣工35.8万人,占职工总数的71.2%”,建议由人社部牵头,会同全国总工会、工商总局等部门,重点督查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特别是石油、电力、电信、金融等重点行业和单位的滥用劳务派遣工情况。

  据前述知情人士透露,早在《劳动合同法》颁布的2008年底,全国人大等方面就提出尽快完善相关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而人社部作为主要的专职劳动部门,从2009年也开始着手制定《劳务派遣条例》,但时至今日,《劳务派遣条例》还是仍未露面。该条例之所以一拖再拖,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来自既得利益集团的反对声音很大。

  去年2月中旬,全国总工会曾将完整的“劳务派遣调研报告”上报至全国人大法工委,反映愈演愈烈的劳务派遣泛滥现象,建议尽快修改《劳动合同法》中相关“劳务派遣”内容。全国人大在经过更深入沟通、调查之后,最终于今年两会前决定修改《劳动合同法》。

  目前的情况是,全国人大法工委一方面征求和协调各方面意见,以期加快修改《劳动合同法》的步伐,另一方面正在推动相关部委尽快推出《劳务派遣条例》、《企业裁减人员规定》、《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若干规定》等《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规章和政策措施。

稿件来源: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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