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保税区海关货转新规定公布 7月起执行
发表时间:2014-06-13 发表评论
6月11日,海关召集区内仓储企业及贸易商代表参加海关关于货权管理新政会议,对于青岛保税区域货权管理的新政策,海关提出了以下方案:
一、货转主体的规定:
1、仅限于区内企业与区内企业之间货转。如:青岛保税区内的货转只允许在保税区注册的企业间开展,加工区内或物流园区注册的企业也仅限于本区内货转。
2、非区内注册企业(包括境外公司、国内区外企业)以备案清单形式报入库后,仅允许转一手货转给区内企业,其他主体的形式不允许货转。
二、货转手续的办理及期限规定:
1、自2014年7月1日开始,新入库的货物按新政策以备案清单形式完成区内转区内的货转。
2、未完成的货转及已在途、未入库的货物,到2014年7月31日止结束审批单货转方式,一律改为备案清单形式货转后,只审批区内转区内的货转。
3、备案清单货转时需要提交仓储协议、箱单、发票、购销合同等。
稿件来源:上海金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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