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享受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实惠
发表时间:2014-06-26 发表评论
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管理制度,使有限的补贴资金真正惠农利民,这不是开价格改革之倒车,而是在继续开放价格搞活市场的同时,政府切实履行主要农产品“保供稳价”责任,使看不见之手和看得见之手各司其职。
眼下夏粮收割已近尾声,我国实现夏粮连续11年增产丰收已成定局。昨天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起推动现有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和农业价格补贴政策,逐步向实行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转变;当纳入目标价格管理的农产品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直接补贴农民,当农产品市场价格升高导致物价总水平上涨过快时,直接补贴低收入群体保障基本民生。
探索和尝试主要农产品实行目标价格管理,最早见诸今年李克强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两会”刚结束,国家立即安排新疆的棉花和东北的大豆先期进行试点探索,三个月后,这项制度作为国务院决定正式推出。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后,国内主要农产品价格一度由先前的政府定价转为完全由市场供求关系自行调节。之后七八年间,国内主要农产品产量连年下降,价格连年出现剧烈波动,对城乡居民基本生活造成不小影响。2003年是主要农产品价格由先前“放任自流”重新引入政府有限干预的分水岭。这一年,中央政府带动、责成地方政府层层参与,国内开始对谷物收储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对棉花、大豆、油菜籽、肉猪收储实行临时价格补贴,以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增加主要农产品供给。由于政策及时得当,重农稳农效应随即释放,2004年起至2013年,国内由此实现主要农产品“十连增”,创下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主要农产品连续10年增产的纪录。
从2003年起,在财政条件较好的东部省份,地方政府开始对城镇居民“米袋子”和“菜篮子”实行临时性或季节性物价补贴。2006年前后,该项补贴政策在全国普遍施行,财政困难地区则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与地方共同施行。2008年后,这项政策不再实施“普惠制”,只把城镇生活困难家庭全部纳入政府补贴对象。
上述针对农民和城镇居民的物价补贴,是针对特定时期情况作出的带有“救急”性质的政策安排。到了今天,当国家决定开始实行主要农产品目标价格管理试点时,我们仍应客观看到,连续实施了11年的最低收购价和临时价格补贴政策,为重农稳农及确保城镇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惠农利民政策只要带有“救急”性质,其弊端就会随政策执行时间的延长而逐步放大。就谷物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补贴而言,各地从操作方便及从补贴对象的差异性考虑,有的直接补给了农民,有的则补给了农资生产企业、农产品收储企业和加工企业。农民除拥有最低收购价一项外再无别的补贴实惠,而农字号生产、收储、加工企业却往往同时享受用电补贴、税收减免等其他优惠补贴,这就导致了前者补贴的单一性和后者补贴的多样性,客观上造成了政策惠农的不公平,令企业骗补和“补贴寻租”现象防不胜防,“惠农腐败”时有发生。对城镇困难居民家庭而言,由于补贴的补与不补、补多补少全凭地方政府主观判断和财政宽裕程度,致使这项临时物价补贴的随意性较大,导致政府花了钱,受补贴对象还常常不领情。有鉴于此,建立我国主要农产品目标价格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建立主要农产品目标价格管理制度,首先要把此前零打碎敲的临时性价格补贴由繁化简,具体的目标价格可根据农产品供需变化和价格波动作出动态调整。其次,将此前政出多门的多环节、多头补贴,转化为只针对农产品种养殖始端和消费终端的专有补贴,使有限的补贴资金真正用于惠农和利民。此项改革并非开价改之倒车,而是在继续开放价格搞活市场的同时,政府切实履行主要农产品“保供稳价”责任,使看不见之手和看得见之手各司其职。
建立目标价格管理制度不会一帆风顺,其制度框架需要随试点扩大不断探索成型。在制度形成过程中,应引入相应的社会监督和行政问责机制,以更好地实现惠农利民的目标。
眼下夏粮收割已近尾声,我国实现夏粮连续11年增产丰收已成定局。昨天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起推动现有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和农业价格补贴政策,逐步向实行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转变;当纳入目标价格管理的农产品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直接补贴农民,当农产品市场价格升高导致物价总水平上涨过快时,直接补贴低收入群体保障基本民生。
探索和尝试主要农产品实行目标价格管理,最早见诸今年李克强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两会”刚结束,国家立即安排新疆的棉花和东北的大豆先期进行试点探索,三个月后,这项制度作为国务院决定正式推出。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后,国内主要农产品价格一度由先前的政府定价转为完全由市场供求关系自行调节。之后七八年间,国内主要农产品产量连年下降,价格连年出现剧烈波动,对城乡居民基本生活造成不小影响。2003年是主要农产品价格由先前“放任自流”重新引入政府有限干预的分水岭。这一年,中央政府带动、责成地方政府层层参与,国内开始对谷物收储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对棉花、大豆、油菜籽、肉猪收储实行临时价格补贴,以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增加主要农产品供给。由于政策及时得当,重农稳农效应随即释放,2004年起至2013年,国内由此实现主要农产品“十连增”,创下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主要农产品连续10年增产的纪录。
从2003年起,在财政条件较好的东部省份,地方政府开始对城镇居民“米袋子”和“菜篮子”实行临时性或季节性物价补贴。2006年前后,该项补贴政策在全国普遍施行,财政困难地区则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与地方共同施行。2008年后,这项政策不再实施“普惠制”,只把城镇生活困难家庭全部纳入政府补贴对象。
上述针对农民和城镇居民的物价补贴,是针对特定时期情况作出的带有“救急”性质的政策安排。到了今天,当国家决定开始实行主要农产品目标价格管理试点时,我们仍应客观看到,连续实施了11年的最低收购价和临时价格补贴政策,为重农稳农及确保城镇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惠农利民政策只要带有“救急”性质,其弊端就会随政策执行时间的延长而逐步放大。就谷物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补贴而言,各地从操作方便及从补贴对象的差异性考虑,有的直接补给了农民,有的则补给了农资生产企业、农产品收储企业和加工企业。农民除拥有最低收购价一项外再无别的补贴实惠,而农字号生产、收储、加工企业却往往同时享受用电补贴、税收减免等其他优惠补贴,这就导致了前者补贴的单一性和后者补贴的多样性,客观上造成了政策惠农的不公平,令企业骗补和“补贴寻租”现象防不胜防,“惠农腐败”时有发生。对城镇困难居民家庭而言,由于补贴的补与不补、补多补少全凭地方政府主观判断和财政宽裕程度,致使这项临时物价补贴的随意性较大,导致政府花了钱,受补贴对象还常常不领情。有鉴于此,建立我国主要农产品目标价格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建立主要农产品目标价格管理制度,首先要把此前零打碎敲的临时性价格补贴由繁化简,具体的目标价格可根据农产品供需变化和价格波动作出动态调整。其次,将此前政出多门的多环节、多头补贴,转化为只针对农产品种养殖始端和消费终端的专有补贴,使有限的补贴资金真正用于惠农和利民。此项改革并非开价改之倒车,而是在继续开放价格搞活市场的同时,政府切实履行主要农产品“保供稳价”责任,使看不见之手和看得见之手各司其职。
建立目标价格管理制度不会一帆风顺,其制度框架需要随试点扩大不断探索成型。在制度形成过程中,应引入相应的社会监督和行政问责机制,以更好地实现惠农利民的目标。
稿件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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