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主管报纸:外管局将研究支持跨境资产转让等举措
发表时间:2016-12-19    作者:牛娟娟 发表评论

  今年以来,我国外汇管理改革取得显著成绩,各项改革措施实施平稳,简政放权大大节约了市场主体的经营成本,有效促进了贸易投资便利化,这对于稳增长、调结构、防风险、惠民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全面总结2016年我国外汇管理工作取得的各项成果,梳理外汇管理思路,日前就当前外汇热点问题采访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

  问:今年以来,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成绩有哪些?取得了哪些方面的重要突破?

  答:今年以来,外汇管理部门紧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各项任务部署,主动适应外汇形势新常态,加快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深入推进外汇管理重点领域改革及金融市场对外开放。

  推进有序开放,不断提高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一是在总结前期外债宏观审慎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推广到全国,进一步缓解境内市场主体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特别是中资中小企业及民营企业,可以在自身净资产的一定规模内自主举借外债,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促进就业,改善民生。二是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管理改革。放宽单家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机构投资额度上限、简化审批管理、便利资金汇出入、放宽锁定期限制,进一步提高对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和QFII机构外汇管理的一致性,有序推动境内金融市场开放。三是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允许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不设单家机构限额或总限额,方便境外机构投资者直接办理资金汇出入和购结汇手续。截至10月底,已有74个境外机构或产品根据新政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完成备案。四是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全面实施外债资金意愿结汇管理,统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政策,大幅缩减资本项目收入及结汇用途负面清单,便利市场主体跨境投融资。

  继续推进简政放权,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紧扣改善民生福祉,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群众和企业办事更加方便,市场主体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和效率不断提高。一是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和法规清理。取消1项行政审批,宣布废止失效70余件和修改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切实节约市场主体经营成本。二是创新和改进外汇管理公共服务。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便利基层群众办理业务,规范行政审批,提高外汇管理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三是深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行外债比例自律管理政策,简化账户开立和使用要求。四是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范围扩大到天津等12个城市,为跨境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便利。五是便利和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允许银行为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电子单证审核,促进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

  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提高外汇管理有效性。一是完善货物贸易、直接投资等外汇管理,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强化对商业银行的管理,督促商业银行认真落实展业三原则,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要求。二是坚决打击各种外汇违规行为。针对跨境资金违规流动开展各类专项检查,加大对大要案件和地下钱庄等外汇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外汇市场正常秩序。2016年1月至10月,共查处外汇违规案件1544起,处行政罚款逾2.88亿元人民币。三是搭建银行自律平台,统一展业原则执行标准,组织14家核心成员银行签署《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公约》,发布实施《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严控规避政策投机套利行为。

  多措并举,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切实维护外汇市场稳定。一是规范对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把推进对外直接投资便利化和防范直接投资风险结合起来,完善对大额非主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母小子大”、“快进快出”等类型对外直接投资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对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二是加强银行卡境外保险等交易管理,会同银行卡组织、发卡行对涉嫌多次刷卡从事其他目的保险交易的持卡人、商户进行重点监测。三是与发改、商务、海关、税务、公安等部门加强跨部门联合监管,更好地防范外汇收支异常等违规违法行为,规范社会市场信用环境。

  问:2016年以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数据增长明显。在资金的“引进来”和“走出去”方面,外汇局采取了哪些改革措施,进一步便利资金的“进”与“出”?下一步对跨境资金管理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答:2016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紧紧围绕“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这一既定方针,坚持“防风险”与“推改革”并重,在建立和完善跨境资本流动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继续深化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大大促进了资金流动的便利性。

  推动外债管理改革,扩大外债宏观审慎政策试点。2016年1月,外汇局配合人民银行,面向27家金融机构和注册在上海、天津、广州、福建四个自贸区的企业,扩大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

  2016年5月3日起,将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对金融机构和企业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而是由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这一政策的实施,进一步丰富了境内市场主体特别是中资企业的融资渠道,有助于降低融资成本,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改革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额度管理,扩大境内资本市场开放。2016年2月,外汇局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外汇管理制度进行改革。主要改革内容包括:放宽单家QFII机构投资额度上限,不再对单家机构设置统一的投资额度上限,而是根据机构资产规模或管理的资产规模的一定比例作为其获取投资额度(基础额度)的依据;简化额度审批管理,对QFII机构基础额度内的额度申请采取备案管理,超出基础额度的,才需外汇局审批;进一步便利资金汇出入,对QFII投资本金不再设置汇入期限要求,允许QFII开放式基金按日申购、赎回;将锁定期从1年缩短为3个月,保留资金分批、分期汇出要求,QFII每月汇出资金总规模不得超过境内资产的20%。《规定》的实施,进一步放宽了QFII额度限制,并简化了审批流程,为跨境证券投资及资金出入提供了更多便利。

  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为配合人民银行进一步开放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2016年5月,外汇局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管理,不设单家机构限额或总限额,并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实行登记管理,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到银行直接办理登记汇兑手续。同时为控制风险,要求资金汇出入币种基本一致,投资者汇出资金中本外币比例应保持与汇入时的本外币比例基本一致,上下波动不超过10%。

  统一规范并简化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2016年4月,外汇局统一中、外资企业外债结汇管理政策,允许中资非金融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参照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规定结汇使用。2016年6月,全面实施外债资金意愿结汇管理,并统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政策。同时,对资本项目收入的使用实施统一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并大幅缩减相关负面清单,进一步满足和便利境内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

  改革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管理制度。2016年9月初,人民银行、外汇局发布《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6〕227号),进一步提高对RQFII和QFII机构外汇管理的一致性,推动境内金融市场开放。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参照QFII管理,将机构资产规模一定比例作为获取额度(基础额度)的依据,额度管理方式统一调整为余额管理。二是简化额度审批管理,对机构基础额度内的额度申请采取备案管理并自动获取。三是便利RQFII资金汇出入。在资金汇入上,与QFII管理相同,不对资金汇入设置期限要求。在资金汇出上,不设比例与分期汇出的要求;对开放式基金不设锁定期,允许按日汇出;对其他产品或资金,将锁定期由1年缩短为3个月,允许每日汇出。四是取消购汇汇出,要求RQFII以人民币方式汇出入。五是简化数据报送要求,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进行数据采集和监测。

  下一步,我们将在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和事中事后管理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一系列既有利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和外汇市场稳定,也符合资本项目可兑换长远方向的改革举措,包括研究支持跨境资产转让、研究完善国内外汇贷款管理、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发债外汇管理等。

  但需要指出的是,任何改革的推出都要以能够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前提。在继续推进改革的同时,我们将积极适应外汇形势新常态,兼顾风险防控,在现有外汇管理法律框架内,针对少数投机套利和违法违规交易强化监管,包括督促银行遵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和展业自律要求,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严厉打击地下钱庄等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等,以维护正常外汇市场秩序、防范跨境收支风险。

  问:2016年4月末,外汇局配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自2016年5月3日起,将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目前,这一工作取得了哪些新进展?

  答:《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的实施,进一步丰富了境内市场主体特别是中资企业的融资渠道,拉平了中外资企业政策,大大降低了融资成本,协助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政策效果,受到了众多企业、银行的广泛好评,我国中资企业外债签约额和余额均大幅增长。2016年1至11月,我国中资企业(含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债签约额合计894亿美元,是2015年全年中资企业外债签约额的两倍。截至2016年11月末,中资企业登记外债余额为411亿美元,较4月末(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全国推广前)增长104%。

  该项政策实施后,针对部分银行的反馈,我们配合人民银行召开了部分银行及监管机构座谈会,深入了解新政对银行的影响及存在的问题。目前正针对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积极研究解决方案,待研究成熟后将及时予以公布。

  问:据报道,今年以来,外汇局配合境外投资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打击虚假对外投资行为。请问这项工作进展如何,取得了哪些成果?

  答:今年,我们在打击虚假对外投资行为方面取得了不少进展。首先,我们有效甄别了相关异常情况。当前形势下,境外投资过快增长的同时伴随着一些问题:一是新设企业境外投资。部分企业成立不足数月,在无任何实体经营的情况下即开展境外投资活动。二是小企业大资金境外投资。部分企业存在“母小子大”的现象,即投资规模远大于境内母公司注册资本,企业财务报表反映的经营状况难以支撑其境外投资的规模。三是非主营业务领域境外投资。个别企业境外投资项目与境内母公司主营业务相去甚远,不存在任何相关性。四是投资人民币来源异常。个别企业境外投资购付汇人民币资金零散,付汇资金来源于个人和关联企业。存在涉嫌为个人向境外非法转移资产、洗钱和地下钱庄非法经营的情况。

  对此,我们采取的举措包括:加大对境外投资热点地区的外汇检查力度。检查中发现其中潜藏着洗钱、境外证券和房地产市场投资、境内个人投资移民等利用境外投资渠道汇出资金的虚假投资行为。严厉查处相关涉案企业,有效封堵异常资金跨境流出通道。如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湖北某公司将6738.17万元人民币以境外投资资本金名义购汇后划转至美国子公司,最终用于个人客户在美国办理投资移民。目前,外汇局已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强化境外投资真实性审核检查。以真实性审核为重点,严查境外投资合规性,深入追查资金交易真实性,加强延伸检查,提升检查成效。如2014年6月至2016年6月,新疆某公司以支付境外投资资本金名义办理购付汇业务14笔,金额合计3000万美元,用于其境外子公司在澳大利亚的投资项目,主要是高尔夫球场的建设与经营。但该公司提交的在澳投资企业土地权证材料(包括产权证和土地转让文件)与当地州政府土地权属证明查询网站中信息不符,存在伪造境外投资交易材料,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的行为。由于企业涉案金额巨大,涉嫌犯罪,已将该案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保持对地下钱庄高压打击态势。加强与公安部门合作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境外投资所涉的地下钱庄等外汇违法犯罪活动。目前,已将32条涉及虚假境外投资等地下钱庄线索移送公安部门。如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福建3家关联企业向境外汇出投资资本金37笔,共计8879.49万美元,其购汇人民币来源主要是多名个人,人民币账户内资金快进快出,交易摘要中出现“换汇款”字样。其中1家公司境外投资后,其境外子公司的股东没有变更,仍为个人。3家企业涉嫌地下钱庄非法经营,已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开展调查。

稿件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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