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体制重大改革 省级及省级以下国税地税合并
发表时间:2018-03-13    作者:周远征/石英婧 发表评论

  1994年施行的分税制,迎来了重大改革。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国务委员王勇就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进行了说明。王勇说:我受国务院委托,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际机构改革方案》,就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向大会说明,请予审议。

  王勇在说明中提到,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1994年实行税制改革,根据不同行业和税种,将产品税改为增值税,将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饮食服务、邮政电讯等服务行业所经营项目纳入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在这种条件下将过去的税务局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进行了多次税制改革。1978年,中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进行了第一步利改税,即国有企业改上缴利润为缴纳所得税;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将工商统一税改为工商税和产品税、所得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986年开征个人所得税。

  从1994年施行的分税制改革,在发挥了重要作用之后,其中的问题也慢慢在呈现出来。种种问题之下,经历了多年的研究后,终于开启了对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改革的重大调整。两会期间,包括全国工商联也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税制改革的提案》,提案中建议,国税、地税合并,这样既有利于政府减少税务监管的投入,还可以降低企业因现行国、地税分立体系而产生的多头管理的成本等。

  13日上午,重庆地方税务系统的一位人士表示,现在的调整有利于纳税人,不用几个地方跑了,降低税收监管投入也会降低企业成本。

稿件来源: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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