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资管业务新规 7大重点影响26万亿私募资管
发表时间:2018-07-23    作者:王海慜 发表评论

  7月20日晚间,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合并简称《资管业务新规》)。

  经过近年来的快速发展,目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已经积累了26万亿元的庞大规模,未来该如何运行牵动了相关机构从业者和投资者的神经。从证监会的表态来看,《资管业务新规》有利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存量资管业务平稳过渡。

  证监会发言人表示,《资管业务新规》部分指标在对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后,较现行监管规定略有放宽。

  新规定遵循四大原则

  据证监会披露,近年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发展较快。截至2018年6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规模合计25.91万亿元,其中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约14.92万亿元,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约10.83万亿元,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约1600亿元。

  证监会称,现有绝大多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运营情况总体良好,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个别机构偏离资管业务本源,主动管理不足,风险控制薄弱。2016年以来,证监会持续完善私募资管业务监管规则,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合规风控主体责任,行业合规风控意识有所增强,盲目扩张业务、忽视合规风控的情况得到初步遏制。”

  证监会发言人指出,《资管业务新规》部分指标在对标今年4月27日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后,较现行监管规定略有放宽。《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还注意到,发言人表示,《资管业务新规》在起草过程中,始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一是统一监管规则,促进公平竞争。一方面,统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监管规则,消除监管套利。另一方面,对标《指导意见》,并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有关资管业务监管规则保持衔接一致。

  二是立足有效整合,坚持问题导向。原则上不对现有监管体制和规则作大的改动,总结近年来私募资管业务突出问题和监管经验,重点在加强风险防控、规制关联交易、防范利益输送、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等方面,完善制度体系。

  三是细化指标流程,提高可操作性。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资管业务新规》进一步明确了资管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的限额管理、流动性指标管理、信息披露等具体指标和监管要求,简便可行。

  四是增加规则弹性,确保平稳过渡。立足当前市场运行特点和存量资管业务情况,设置了与《指导意见》相同的过渡期,并且作了“新老划断”的柔性安排。过渡期内,各机构在有序压缩存量尚不符合《资管业务新规》规定的产品整体规模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尚不符合《资管业务新规》规定的产品滚动续作,且不统一限定整改进度,允许机构结合自身情况有序规范,逐步消化,实现新旧规则的平稳、有序衔接。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确因特殊原因难以规范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经证监会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重点旨在完善制度体系

  2016年7月中旬,证监会曾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当时有券商认为,这标志着对资管类业务的规定,从行为细则上升到证监会规范性文件,提高了法律效力,增强了对机构的约束力。

  该规定也依照新老划断的原则作出了过渡期安排,考虑产品本身实际情况,对存量的保本型私募产品、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的私募产品,不要求立即清理,但合同到期前不得提高杠杆倍数,不得新增净申购规模,合同期或保本周期到期后,转换运作方式或自然清盘,不得续期。

  证监会7月20日表示,此次《资管业务新规》的制定原则上不对现有监管体制和规则作大的改动,重点在加强风险防控、规制关联交易、防范利益输送、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等方面,完善制度体系。

  据证监会总结,《资管业务新规》主要有七方面的重点内容。

  (一)统一法律关系,明确基本原则。

  《资管业务新规》依据《基金法》,明确将各类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统一为信托法律关系,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五项基本原则。

  其中包括“禁止刚性兑付”“独立运作,要求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其他业务有效隔离”。

  (二)在统一现有规则“术语体系”的基础上,系统界定了业务形式、产品类型和资产类别。

  在业务和产品类型方面,一是根据投资者人数,分为集合资管计划和单一资管计划,并设置了差异化的制度安排;二是根据资产最终投向,分为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和混合类,并明确了具体标准和监管要求;三是根据是否开放参与、退出,划分为封闭式资管计划和开放式资管计划;四是明确分级产品要求,并原则规定了FOF产品、MOM产品,预留创新空间。

  资产类别方面则清晰界定“标准化”与“非标准化”资产。

  (三)基本统一监管标准。

  一是统一资格条件。从财务和风险控制指标、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人员、场所和设施等六方面,设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条件;二是统一管理人职责,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履行的9项职责;三是统一运作规范和内控机制要求,基本统一募集推广、投资运作、信息披露、变更、终止、清算等全业务、全流程,以及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机制要求。

  (四)适当借鉴公募经验,健全投资运作制度体系。

  借鉴公募基金“组合投资、强制托管、充分披露、独立运作”的成熟经验,并结合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特点,并从四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投资运作制度体系——一是组合投资;二是强制托管;三是充分披露;四是独立运作。

  (五)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强化内部合规风控管理

  《资管业务新规》专设一章,系统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机制要求。其中,特别强调了五方面要求,包括“做实做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强化公平交易,加强异常交易监测监控”等。

  (六)强化重点风险防控,补齐制度短板。

  总结近几年监管经验,《资管业务新规》对流动性风险和关联交易进行了重点规制。

  流动性风险防控方面,一是强调期限匹配,并明确具体要求;二是考虑私募特征,限制产品开放频率,规范高频开放产品投资运作;三是要求集合资管计划开放退出期内,保持10%的高流动性资产;四是规定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延期办理巨额退出申请、暂停接受退出申请、收取短期赎回费等;五是明确投资非标债权类资产的限额管理要求,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则,规定同一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非标债权的金额不得超过全部资管计划净资产的35%。

  (七)强化一线监管,加强监管与自律协作。

  一是要求派出机构加强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二是完善信息报送机制,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资管计划成立、变更、展期、终止、清算各环节,在继续向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同时,新增抄报相关证监局的要求;三是强化数据信息共享,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机制。规定基金业协会等单位应当与派出机构等相互共享私募资管产品数据信息,派出机构应当每月分析汇总资管计划备案信息和业务数据,按规定报告;四是强化责任追究。要求派出机构从严监管,及时发现、查处违规行为。

  有大型券商资管子公司人士表示,“这给了我们一个契机,让我们在和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中有了一条更为公平的起跑线。这样的环境下,不同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差异化竞争,各展所长,投资人的选择余地也更大了。而这也要求今后不同的资管机构、不同的产品要和不同风险偏好的客户做好匹配。”

稿件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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