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丹化:重整计划执行的进展情况暨权益变动提示
发表时间:2010-01-12     发表评论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7日以(2009)丹民三破字第2-16号民事裁定书批准*ST 丹化重整计划。

  根据重整计划,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为:1、以公司现有总股本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按10:1.3的比例每10股转增1.3股,共计转增50,700,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由390,000,000股增至440,700,000股;2、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让渡其所持公司股份的40%(57,686,578股,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3、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和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让渡的股份共计108,386,578股,受让价格为3.64元,全部用于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相关债权。

  为了保障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公司管理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证券账户。2009年12月31日,公司已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让渡的40%股份(57,686,578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50,700,000股)划转至公司管理人证券账户。

  根据公司重整计划,公司需对前述让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进行变现,变现资金用以清偿债权。2009年12月20日,公司制定了《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现方案》及《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让渡及公积金转增股票认购邀请书》,并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2009年12月22日前,公司向25家符合条件的财务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在2009年12月25日前,上述25家财务投资者中的11家向公司提交了《认购意向书》,并根据认购股份的数量缴纳了认购保证金。2009年12月29日,公司与前述11家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截至2009年12月31日,股份变现资金已经全部缴齐,进入公司管理人帐户。该部分资金将根据公司重整计划清偿相关债权。

  2010年1月6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9)丹民三破字第2-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上述11家买受人受让的股份合法有效。

稿件来源: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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