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子勋:审慎看待消费金融的拉动作用
发表时间:2010-01-08    作者:周子勋 发表评论

  据报道,中国银行、北京银行和成都银行近日获得中国银监会同意筹建消费金融公司,成为首批获得筹建消费金融公司的金融机构。这标志着消费金融公司这种在西方市场经济中已存在400年之久的金融业态终于在中国“破冰”,也显示政策方面对进一步促进消费增长、实现增长模式转型的意图。

  对刺激消费有一定作用
  所谓的消费金融公司,是指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居民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去年7月,银监会公布相关管理办法,并正式启动试点。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成为中国银监会落实国务院“金融国九条”的重要举措之一。在经过了近半年的观察之后,随着我国经济回升局势的确立,银监会正式批准了消费金融公司的建立。可见,促进消费对经济增长能够的拉动作用已经成为2010年我国经济发展的一项主要议题。
  我们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11月份消费数据可以看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1339亿元,同比增长15.8%,但增速有所回落。1-11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12733亿元,同比增长15.3%,比上年同期回落6.6个百分点,与1-10月份持平。单从数据来看,国内消费能力并没有出现加快的趋势。相比而言,同期城镇固定资产投资168634亿元,同比增长32.1%,是消费增长速度的两倍。在外需不济的情势下,加快消费就显得更为重要。
  从这层意义上来讲,出台消费刺激政策,对于消费者来说是很好的消息,这也是在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继续深入金融市场化改革的一个很好的佐证。尽管促进消费的作用依然有待于观察,但老百姓消费可获得融资渠道变得更多是件好事。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从事消费信贷服务的金融机构类型很少,只有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两类机构,消费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例不到12%,且主要以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和信用卡业务为主。对于居民耐用商品消费,以及旅游、教育等一般用途的个人消费等方面的信贷金融服务,仍然较为分散,专业化程度不高。所以新政策增加了新一类金融机构,各类机构形成各有重点的分工。商业银行可主要为大企业和个人按揭服务,小额贷款公司虽然作用不大,但主要客户是小企业,而消费信贷则主要是那些愿意消费的消费者,三者间存在一定的互补关系。此外,消费金融公司可发债券、可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可增加这类市场主体的多样化。

  谨慎看待其发展前景
  从已经公布的管理办法及结合现实情况来看,消费金融业务即使在经济形势好转后仍然面临一些发展的困难。
  首先,此处所指的消费金融不针对房贷和车贷,不跟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抢生意。因此,在这一前提下如何确定业务的范围是一个问题,如果被限制在很小的范围内,作用就会受到限制。
  其次,按照国际经验,一般消费金融公司都是小额贷款,针对的是中低收入群体,办法中提出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这个比信用卡的额度可能高不了多少,有信用卡的人还会需要这个吗?而且具备消费能力的群体,一般都不会再考虑这些问题,因此,5倍比例显得有所不足,真正需要消费的那部分人在缺乏有效的保障下会力不从心。
  再次是个人没有信用体系,如何放贷是个问题。这和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是紧密相关的,在当前无法获得足够的信息保证的情况下,消费金融公司就只能靠传统的方式来发放贷款,这样的效率就明显要打折,而在缺乏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各种违反信用的行为难以识别。
  最后,就是在2009年的货币宽松政策背景下,2010年的信贷会继续沿着2009年的投放方向,尤其是国家大型投资项目上,而相对于个人贷款的小而分散的状况,银行可能要通过自身转变来适应。
  总而言之,拉动内需是2010年的当务之急,加大消费对经济的拉大作用十分重要。从这个角度来说,消费金融的正式出台对刺激居民消费是一个试金石,我们应当在信用和监管等各方面加强配套措施,从而真正让百姓大胆放心地去消费。否则即使政策再好,最后也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稿件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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